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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结果沟通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日期】1753-01-01
【实施日期】1753-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内部审计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888
【全 文】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
11--结果沟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决定或建议进行讨论和交流的过程。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积极有效的进行沟通。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与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

  第七条 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适当方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结果沟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及方法

  第十条 结果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

  (四)审计决定;

  (五)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沟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04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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