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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5号),我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14〕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 政 部 2024年6月8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