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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财综[2010]20号
【颁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其它财会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710
【全 文】

关于印发2009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0]2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1231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1231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011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91231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0531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附件: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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