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行政成本控制,一道必须作答的会计命题 本报记者李一硕在今年两会分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的现场,不少委员和代表都对减少政府行政费用表达了很强烈的赞同,他们认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不压缩行政成本,其他费用就要因此减少,各级政府也无法压缩税收、收费罚款、土地出让等收入,初次分配中“国家多,居民少”的现况就难以改变。 我国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仍然偏高 “要坚持勤俭行政,反对铺张浪费,不断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加快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制度改革,从严控制公费出国(境)。”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是说。 此外,温家宝还提出,要切实精简会议和文件,特别要减少那些形式重于内容的会议、庆典和论坛;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但从当前看,我国行政成本仍然偏高,在2010年全国8.5万亿元的财政预算支出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到近8600亿元,仅次于教育开支。 不过,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在提请两会审议的预算草案报告中已有所显示:2010年中央财政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67亿元,主要减支因素包括继续压缩出国(境)经费等。 行政成本压缩,障碍何在? 在我国,公款消费占用了政府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的很大一部分,以至于成为公众眼中阻碍行政成本控制的最大杀手。 全国政协委员杜黎明专门对公务用车问题进行了分析。 “目前公车运行成本普遍偏高,公车私用现象突出,有的地方超编超标购买车辆,有的部门和人员还采用虚开加油、维修发票等手段,造成国有资源流失严重,极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公务用车管理亟待改革。”他说。 全国政协委员蒋洪的看法很直接:“公款奢侈浪费是我国社会的一个顽症。这耗费了大量公共资金,一方面公款消费‘不差钱’,一方面教育、卫生、环境以及城乡居民保障等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支出却长期处于较低水平。”被问及行政成本压缩的主要障碍时,蒋洪表示,多年来治理公款消费的文件和规章制度出台了不少,但效果不明显,其原因在于改革关系到各级管理者的自身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夏绩恩也认为,公费旅游、吃喝、出国等现象的产生,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监管不严。”目前对这些行为还是缺乏第三方的监督机制。应该把公用经费支出置于阳光下,让社会都来监督,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款奢侈浪费的现象发生。”而面对我国政府行政成本使用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替公众问出了最关心的问题,“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我认为这应该在预算报告中体现出来,如何压缩?压缩多少?公务接待、公车使用费用具体削减了多少?这都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预算报告不能回避。”叶青说。 细节处可借鉴香港经验 全国人大代表、经济学家沙振权在分组讨论会上表示,在行政成本的节约上,香港就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我曾经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在香港做访问学者,对此有很深的感触。香港公立大学资金也来自政府的预算,他们在行政资金使用方面有十分严格的规定。比如,每一位来港需要接待的人士,大学每天给付250元招待费用,负责接待的人员能够支出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元,一旦超出这总计750元费用的部分,接待人员就要自掏腰包,学校绝不会多给一分钱。”沙振权说。 沙振权特别提出,政府需要有一个更加明确的定位,国家财政资金来自公众,政府要用公众的钱为公众服务,有了这样的理念,在花钱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 (来源:《中国会计报》 我国渐进式政府会计改革之路日渐清晰 或许今年两会后将有更多的公众知道“权责发生制”这种会计核算方式。 在财政部刚刚提交给两会的全国财政预算报告中,专门开辟章节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进行比较说明,这或许预示着一场由权责发生制引发的渐进式的政府会计改革将进一步走进公众视野。 本次预算报告就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这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分别做了解释说明,并指出,对中央预算部分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符合预算管理实际的有效做法。 改革箭在弦上 如果说2009年的许多迹象表明由权责发生制引发的政府会计改革正在酝酿之中,那么,其2010年或将在正式定调后迎来大幕的开启。 “权责发生制出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这意味着政府会计改革即将启动。去年的种种迹象更多的是做铺垫。”一位业内专家这样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去年7月1日,海南省率先在海南省农业厅和海南医学院两个行政事业单位启动权责发生制改革,其有可能将于今年扩大试点范围。“但是这毕竟只是地方行为,更多的可能是想作为一块试验田,为中央级政府启动权责发生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上述业内专家这样表示。 此后一个月,财政部先后下发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09〕61号)和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09〕62号),两份征求稿中同时出现了实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这意味着政府将从医院和高校这两个领域启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会计改革。 而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今年不久前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也指出: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他再次强调,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当年应当发生的支出和收入,从而增强财政透明度,有效揭示和防范财政风险,因此,中央预算部分事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是规范预算管理的必要措施,也是符合预算管理实际的有效做法。这就一再向公众表明政府会计改革即将启动。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医院会计制度》或将在半个月后正式出台,届时,少数几家医院将开始权责发生制的改革试点,明年将进一步推广。 已容不得犹豫的改革 在政府会计改革即将启动之际,谈论改革阻力的声音也在隐隐出现,这预示着这项改革不会一帆风顺。但是,无论从国际环境还是国内情况来看,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改革都是势之所趋。 政府会计改革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建立一套适用于所有公共部门的会计标准。但业内专家一致认为,目前要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推行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还不是很成熟,阻力较大。要全面实现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模式,必将经历一段坎坷之路。 然而,虽然政府会计改革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差异较大,很难一口“吃”下来,但改革已容不得犹豫,也正是因为此,我们将走上一条渐进式的改革之路。 海南医学院引入权责发生制改革试点已经过去半年时间了,作为海南医学院总会计师的李伟颇有感触。他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改革方向肯定是正确的。“今后,我们将能够计算出高校培养一名大学生到底需要花费多少钱,同时提供准确的财政资金信息,这是一个大进步!”事实上,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两个国家由于持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即政府需像企业一样去运作,已经较为激进地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其他西方国家也已经普遍在公共部门会计核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琦副教授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后也认为“必须得改”。一是,国际组织提供贷款给中国政府时,中国政府需要披露相关的财务信息,而在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式下,根本无法提供资产负债状况,因此,中国政府在与其他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国家竞争贷款时就没有优势。二是,老百姓参政议政的意识越来越强,不仅关心钱是否被贪污腐败,而且开始关心政府运营的效率和效果,但是在收付实现制下却无法提供政府运营成本等信息。三是,从政府内部讲,现行的预算会计系统包括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财政预算会计3个子系统,各系统间的信息不连贯、较片面,政府编制预算时财务数据对接上有问题。四是,我国财政预算改革比较超前,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是如果会计核算方式没有跟上去,就使得财政预算改革的功效和优势被削弱了很多。 在设计上应基于中国国情 由权责发生制引发的政府会计改革即将启动。权责发生制引入后,将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并可以进行成本核算,使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更完整,但同时也可能造成一定的随意性。 本次预算报告就指出,财政部门要加强研究建立规范严格的权责发生制核算项目设立制度,完善申请、审批及报告制度,建立到期退出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控制权责发生制项目的规模,防止随意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到底行政事业单位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什么?政府会计改革要达到什么效果?张琦认为,在改革全面启动之前,应该考虑怎么进行改革,做一些基于中国实际情况的改革设计。 跟企业财务报告与国际趋同不一样的是,我国进行政府会计改革更多的是理念的趋同,即为了提高政府财政的透明度和行政服务水平等,而不是要跟某种会计标准或者会计体系趋同,因此,要开启的将是一场充分考虑中国政治经济环境的政府会计改革。 “政府会计改革要往前推,焦点可能集中在绩效评价体系上,它将决定政府会计改革怎么改,到底要设立哪些会计权责发生制核算项目,而这套绩效评价体系要解决的就是充分考虑中国实际情况。”中国人民大学会 林钢表示,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报表信息到底应该怎么用值得考虑,因为不能单纯地以经济效益来评价,还要考虑社会效益,而原有的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还不足以说明问题。 不过,业内专家也一致表示,政府会计改革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摸索,走一种渐进式的改革之路,不断丰富政府财务状况信息。如在试编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时,可先对容易确认和计量的政府现金资产、政府显性债务等资产负债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报告,等条件成熟后,再研究采用权责发生制对固定资产、政府应收税款、基础设施、养老金负债等较为复杂的项目进行计量。 (来源:《中国会计报》 雷曼破产报告披露粉饰账面手段 一份2200页的调查报告揭示:是谁杀死了雷曼——— 美国11日晚发布一份2200页的报告,详述雷曼兄弟公司走向破产的来龙去脉。这项调查耗时1年多,花费大约3800万美元。报告披露这家企业如何“玩弄”会计准则,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金融机构如何在它轰然倒地前夕“趁火打劫”。美国《纽约时报》把这份报告称为“华尔街版验尸报告”。 调查报告堪比“畅销书” “读起来就像一本畅销书,”负责雷曼兄弟破产案的法官詹姆斯·佩克这般形容这份报告。 受司法部下属机构“美国托管项目”委托,Jenner&Block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安东·沃卢克斯2009年1月开始调查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事件。 美国破产法院文件显示,调查涉及超过1000万份文件和雷曼兄弟公司大约2000万页电子邮件;访谈超过100人,包括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本·伯南克、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财政部前部长亨利·保尔森和摩根大通公司首席执行官杰米·戴蒙。 300页内容详述雷曼“做花账” 报告里超过300页内容描述雷曼兄弟公司如何“巧妙”利用会计手段粉饰账面。 对不少企业而言,销售和回购协议是常用的短期融资手段。通常做法为,企业把旗下资产转移给其他机构,从对方获取资金,约定晚些时候购回相应资产。在资产负债表内,这相当于贷款,体现为资产增加、负债增加。不过,如果所售资产估值不低于所获资金的105%,会计准则允许把这种情形记为“销售”。这意味着企业不再拥有这些资产,同时可用所获资金偿还部分债务。在资产负债表内,这体现为资产减少、负债减少。业内人士称这种做法为“回购 报告说,雷曼兄弟公司2001年开始诉诸这种手段,2007年下半年使用频率“急剧”增加。这家企业通常在一个季度即将结束时售出资产,编制财务报表后再购回资产,以隐藏债务、降低账面所显现的财务杠杆比率,进而维持信用评级。 雷曼兄弟公司固定收益部管理人员2008年第一季度末在一封“求助信”里写道:“我们面临绝境,需要从你们那里再获取20亿美元,不管是以‘回购105’方式还是直接销售。不考虑成本。我们需要这样做。”沃卢克斯说,雷曼兄弟公司在那个季度的净杠杆比率为15.4,而据他估算,实际值为大约17.3。净杠杆比率关联负债比率,数值越高,财务风险越大。 雷曼兄弟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隐藏390亿美元“问题资产”,2008年第一季度隐藏490亿美元,同年第二季度隐藏500亿美元。 高管做假账上瘾犹如“吸毒” 报告说,雷曼兄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可付诸行动的资产负债表操纵”和“没受处罚的商业判断错误”。前首席执行官理查德·富尔德“至少(犯有)严重疏忽”。 雷曼兄弟公司全球财务控制人员马丁·凯利告诉沃卢克斯,所谓回购协议“唯一目标或动机是减记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交易本身毫无实际内容”。他曾提醒前财务主管埃林·卡伦和伊恩·罗维特,如果公众知道真相,这家企业将“声名扫地”。前首席运营官赫伯特·麦克达德说,他曾与富尔德详细讨论这类交易。麦克达德在2008年4月一封电子邮件里写道:“我们在吸毒。” 不过,富尔德2009年11月告诉沃卢克斯,他不知道这家企业诉诸“回购105”,否则便会考虑采取措施。 报告说,根据雷曼兄弟公司财务状况, 摩根大通、花旗趁火忙打劫 报告说,在雷曼兄弟公司走向破产过程中,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金融机构“趁火打劫”。 摩根大通为雷曼兄弟公司提供贷款。前者 花旗集团调整向雷曼兄弟公司提供抵押贷款的协议条款,进一步降低后者流动性。 英国巴克莱银行以15.4亿美元收购雷曼兄弟公司旗下部分资产。前者称,这笔交易草率执行,后者获得暴利,应再支付50亿美元。 花旗集团一名代表说,眼下仍在解读这份报告,沃卢克斯“没有认定花旗做错任何事”。摩根大通、巴克莱银行等尚未作出回应。 相关新闻:调查报告可能成诉讼路线图 分析师认为,报告为检方和金融市场玩家提供了大量证据、资料,犹如一份“路线图”,将产生多重影响。 报告没有说明雷曼兄弟公司高管是否触犯法律,但认定有足够证据对他们提起民事诉讼。这些人先前卷入多起民事诉讼,尚未受到刑事指控。 负责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事务的律师哈维·米勒11日说,这家企业即将出台重组方案,报告“出炉”时机堪称微妙。 报告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雷曼兄弟公司操纵财务报表的行为视而不见,犯有“疏忽”之过。 雷曼兄弟公司高管马修·李2008年5月和6月多次致信本企业管理层和安永,就“回购105”提出疑虑。然而,“安永没有采取措施加以调查,”报告说。 安永回应:“我们最后一次审计这家企业是针对截止2007年11月30日的财政年度。结果显示,雷曼兄弟公司那年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我们坚持这一观点。” 安永11日说,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缘于“金融市场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糟糕事件”,财务杠杆率是“企业管理层、而非审计者的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雷曼破产报告出炉 安永备受指责 安永(Ernst&Young)因自身在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倒闭案中所扮演的角色而遭到各方猛烈抨击,这家“四大”审计事务所的境遇引发了每一位会计师的噩梦:安然(Enron)的幽灵。 直到雷曼倒闭案调查报告公布之前,会计师们还在津津乐道:与互联网泡沫破灭的影响相比,过去两年的遭遇算是一场“好危机”。 在互联网危机期间,会计业就处在安然和世通(WorldCom)财务丑闻的风口浪尖。安然会计作假遭到揭露,最终导致负责该公司审计的安达信(Andersen)倒闭。当时,安达信声誉所受到的打击促使客户纷纷逃离这家“五大”审计事务所。 安达信的声誉之所以受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它在审计上的疏忽——未能察觉安然通过复杂的会计手法,将债务移出自己的资产负债表、让其消失在投资者的视野之外。 令会计专家感到震惊的是,雷曼破产案调查员安东•瓦卢卡斯(AntonValukas)对安永提出的指控,再次集中在对表外交易的审计失察上。 报告称,对于雷曼利用500亿美元的临时表外交易来粉饰其财务状况却未予披露的事实,安永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提出质疑或异议。 这种被称为“回购 瓦卢卡斯称,无论是在对举报人指控雷曼使用回购105的调查中,还是在雷曼财务报表的审计与审查方面,都有理由认为安永未能达到专业标准。 会计专家表示,这份报告不会成为安永的“安然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目前仅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没有太多其它选择。但专家们称,此案对审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提出了强烈质疑。 斯坦福大学洛克公司治理中心(RockCenterforCorporateGovernanceatStanfordUniversity)联席主管约瑟夫•格伦菲斯特(JosephGrundfest)表示:“财务欺诈迷们或许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特别是,回购105的本质是把该交易描绘成一种“真实出售”(truesale),而不是一种融资操作,而实际上,这些资产很快就会回到雷曼的资产负债表上。同样的问题——交易在何种情况下属于“真实出售”——也是安然欺诈案诸多问题的核心所在。 安永回应雷曼调查报告称,雷曼破产是由市场中一系列前所未有的事件造成的。安永表示:“我们对该公司的最后一次审计,针对的是截至2007年11月30日的那个财年。我们的审计结果表明,雷曼那年的财务报表得到了公允的呈现,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我们现在仍坚持这一观点。” 专家们表示,“得到公允呈现,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准则”这段话,击中了会计师在本次危机中所扮角色的要害。 一些会计专家已呼吁废除这一条款,而由各公司自己来声明账目得到了“公允的呈现”。他们认为,这样做才能抓住会计准则的精神。一位供职于“四大”的高级会计师表示,雷曼报告清楚地表明,“过去几年里的某个时候,我们在财务报告问题上集体走了弯路。我们受精确规则的束缚太深。” 尽管如此,美国出庭律师、ThomasAlexander&ForresterLLP的史蒂文•托马斯(StevenThomas)仍表示,“在我看来”,即使是根据现行规则,“安永签核这种交易的想法也绝对是不可思议的”。 他表示:“安永除了要对雷曼兄弟负责,还要对公众负责。他们的职责是能够对雷曼说‘不'。” (来源:FT中文网 雷曼破产调查报告震动华尔街 为了揭开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谜团,美国破产法院指派的审查员沃鲁卡斯经过历时一年、耗资3800万美元的调查,得出了一份长达2200页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通过严厉的措辞,痛斥了雷曼公司的高管、负责审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投资银行的严重过失。 令市场担忧的是,其他华尔街巨头是否也采用了与雷曼公司类似的会计手法——持有大量风险极高的表外资产,以隐瞒自身的债务状况。 连日来,一份有关雷曼公司破产的调查报告在华尔街引发震动,各种质疑的电子邮件雪片般飞向华尔街各公司的高管。 令市场担忧的是,其他华尔街巨头是否也采用了与雷曼公司类似的会计手法——持有大量风险极高的表外资产,以隐瞒自身的债务状况。 这份调查报告是美国破产法院法官詹姆斯·派克于 调查报告以严厉的措辞痛斥了雷曼公司的高管、负责审计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投资银行的严重过失,试图揭开有着158年历史的雷曼公司走到破产地步的谜团。 雷曼—— 财务欺诈 欺瞒各方 调查报告细数了雷曼公司的诸多过失行为,但重点在于揭露雷曼公司高达数百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报告说,由于大量投资于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并用大量借款增加回报率,早在2007年雷曼公司的财务便呈现出失控状态。为了让公司的财务状况看起来比实际情况“健康得多”,雷曼公司引入了一种在公司内部被称作“回购105”的会计工具——从2007年第四季度起到2008年第二季度的每个季度末,都将最高达5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转移出资产负债表,成为表外资产。 专家指出,这样的交易只是一些数字游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但从形式上降低了财产杠杆率,达到了欺瞒投资者、评级机构、政府监管部门以及公司董事会的目的。 回购本来是欧美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但在正常的回购操作中,公司在出售资产融资的同时必须明确在几天内将所售资产购回,也就是说其资产仍然存在于资产负债表上。然而,在雷曼公司的“回购105”交易中,被出售的资产在价值上较出售获得的现金多出至少5%,会计准则将这种操作归结为销售,而非融资。这种操作的结果,是将不良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上抹去。 调查报告认为,包括首席执行官富尔德在内的雷曼公司高管都知晓公司的财务欺诈行为。报告引用雷曼首席运营官麦克达德的一份电子邮件说,这一资产转移行为是“我们吞下的又一粒毒品”。在接受法官调查时,麦克达德称他与富尔德谈及了这一状况,并试图减少这种交易行为,却没有任何效果。不过,富尔德的律师发表声明说,富尔德对这一会计行为并不知情,没有任何人向他提及有关交易。 审计—— 会计公司 知情不报 调查报告除曝光了雷曼公司的自身失误外,还特别提到了负责雷曼公司审计的会计公司安永的责任。报告说,安永显然认识到了频繁使用回购交易可能产生的问题,并与雷曼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进行了会谈,但没有负责任地直接向雷曼公司董事会报告,也没有进行任何质疑。 面对调查报告的指责,安永发表声明说,雷曼公司的倒闭是“金融市场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负面事件”造成的,其杠杆率存在问题“是(该公司)管理层而非审计机构的责任”。 此外,报告认为雷曼公司的担保债权人——摩根大通公司和花旗集团旗下的花旗银行未能质疑和反对上述财务报表中的不当或不充分信息,因此也负有责任。同时,在雷曼公司破产前的日子里,这些债权人还要求雷曼公司提供担保品,造成雷曼公司流动性骤然收紧,这也是造成雷曼公司最终只得以破产收场的原因。 政府—— 监管机构 相互扯皮 有评论认为,调查报告可被视为美国政府金融监管失败的有力证据。根据调查报告,美国政府的不同监管机构都意识到了雷曼公司的流动性存在严重问题,但采取的监管行动十分有限。2008年3月,贝尔斯通被摩根大通兼并后,美联储通过新创设的工具向雷曼公司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同时,负责监管投资银行的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美联储纽约银行先后对雷曼公司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雷曼公司的财务状况已根本无力应对任何挤兑风潮。面对这一测试结果,美国证券交易所只是降低了对雷曼公司资产价值的估值,但“没有建议或要求雷曼公司在其公开的财务报表中也采取同样的行动”。 调查报告出台后,美国证券交易所拒绝置评,美联储纽约银行则表示,他们并不是投资银行的主要监管人。 司法—— 刑事诉讼 并不容易 目前,还没有一位雷曼公司高管因公司破产遭受刑事诉讼。但法律专家认为,调查报告可能会促使雷曼的破产财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部门顺藤摸瓜,以证券欺诈罪对雷曼的前高管、审计方和与雷曼公司破产有关的其他人员采取司法行动。 不过,法律专家也承认,尽管存在着起诉的可能性,但检方要证实相关人员是“有意为之”并非易事。此外,虽然雷曼公司是“金融地震的震中”,但并非唯一的失败者,由于牵涉到的因素太多,以至一年半以来没有任何相关人员受到刑事指控。针对有关质疑,包括高盛集团在内的一些华尔街银行近日已表示,自己从未使用类似“回购105”的工具。 >>背景 (来源:《人民日报》 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 简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数据显示,内地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7,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中国必须对日益加剧的贫富分化说“不”。 正当两会对收入分配改革热议之时,国家发改委已悄然展开了多项有关收入分配的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称劳动保障部)亦正在抓紧对《工资条例》的起草修订。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起草中的《工资条例》将在年内出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将纳入其中。 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透露的统计结果显示,多数垄断行业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达到20倍以上,72%的员工认为分配不公。 有专家认为,《工资条例》的出台是收入分配改革启动从“说”到“做”转折的开始。 “目前正在起草的《工资条例》将对劳动者的保护进行量化,对劳动者具有最实质意义的帮助,在法律仲裁方面有法可依。”资深法律顾问杨永琦表示,“同时,也可以设想出,该条例推出后,将会引发轰动。” 《工资条例》出台在即 近日,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张世平代表全总建议,《工资条例》对工资支付范围、标准、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工资条例》的起草制定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知情人士处获悉,“起草中的《工资条例》已经写进了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制定完成后将在今年推行。” 该人士向记者透露说,早在3年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计划推出工资条例,“这部条例规定的非常细,引人关注的是工资支付办法,同工同酬,甚至职工每年带薪休假的政策都被列入其中。”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款是,“包括个体经济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定额都要依据市场环境,进行集体协商,不能再是一家说了算。”上述劳动保障部人士说。 《工资条例》中规定,如果劳动者就工资定额提出谈判,企业一方必须接受,可谈判的内容包括工资定额、计件、单价以及工资分配的各种事项。 此外,《工资条例》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被派遣工和本企业员工享有同样的权利。 《工资条例》将是目前级别最高的关于劳动者薪酬保护的法律条款。 事实上,《工资条例》的制定之初并不顺利,“3年前,《工资条例》的草案发往各省和直辖市,企业和职工代表展开讨论的时候,争议和矛盾都非常大。”上述劳动保障部人士透露,“由于各方利益难以均衡,《工资条例》的制定一度被放缓。” 亦有专家认为,随着今年全国两会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工资条例》的推行势在必行,今后用工问题的法律责任将更加清楚。一项总工会关于职工收入的专项调查中显示,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相差近18倍,而调查显示,两成职工5年间从未涨过工资。 而上述劳动保障部人士透露:“我们的统计结果更加让人吃惊,多数垄断行业的企业,内部收入差距达到20倍以上,72%的员工认为分配不公。” 收入分配改革期待更高层的力量 “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7,这是非常危险的数字了,堵住灰色收入、加强税收力度,进行深度审计这样的措施已经势在必行。”资深法律顾问杨永琦在不久前联合多位专家通过内参等形式向政府反映目前的问题。 基尼系数是国际上常用的一种收入差距的测量指标,其数值在0~1之间。数值越高,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越高。按照国际通常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为警戒线。 “目前收入分配共有三个层次。” 国家发改委就业与收入分配改革司司长张东生向《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第一个层次是初次分配,即劳动者的工薪。”而发改委目前正在着手制定政策的是针对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是税收,第三次分配是各种慈善捐款。”张东生表示,“目前很多针对第二次分配的政策正在制定之中。” 而针对近期,移动、联通等垄断行业企业降薪之传闻与目前政策之间的关系,张表示,“这些是国资委的举措,我们还没有得到确切的消息。” 记者从一位为国家发改委就业与收入分配改革司提供“外脑”支持的专家处得到消息,“国家发改委一直很重视收入分配改革,经常邀请学者前去讲课,或者参加座谈、征求意见,但是说得多,做的少。” 该专家对国家发改委的尴尬境地表示理解,“真正实施起来时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相互协作,国家发改委也难以协调,这需要来自更高层的力量。” 有消息称,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88年的7.3倍已经上升到23倍。国家发改委更是经常收到来信,反映各种收入分配不均的事件。收入分配改革引起了全民性的大讨论。 改革知易行难 在本届两会收入分配的话题被热烈讨论之时,记者却发现,对收入分配改革有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研究经验的学者却异常冷静。 收入分配改革民间课题组前任组长赵人伟就是对收入分配改革有着20年研究经验的学者。“现在,我已经很少对收入分配改革发表言论了。”赵无奈地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说了20年,还是没有什么成效,实施起来特别难。” 赵向记者举例,1978年城乡收入差距是2.5倍,现在已经到了3.33倍,城乡差距在不断拉大。 赵人伟作为中国研究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批专家,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并多次参与国家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内部座谈和讨论,“有的政府官员都认为问题很难解决。” 在赵人伟退休之后,北 在与国家发改委和相关部委的接触中,李实同样向记者表达了收入分配改革知易行难的看法,“比如二次分配中的税收,就很难做到有效。” 李实指出,高收入者通过各种避税手段,不会缴纳足额的个人所得税。而政府通过将个人所得税转移支付进行二次分配的作用也非常有限。 赵人伟和李实不约而同地认为:“收入分配改革不能只是说说,要落实到行动上。” 不过,有专家对《工资条例》的出台另有看法。“《工资条例》出台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利益平衡不好把握,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纳入法制轨道对工人是好事情,但这样规定,届时企业只能因为这个制度每年‘被迫’给员工加工资,在经济危机尚未结束之时,此时出台这个条例还要多方考虑。”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记者说。 资料链接 今年全国两会,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他进一步具体指出: ——要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 ——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个税起征点暂不调整 税改方案今年难出 两会期间,上调个税起征点再一次成为热点话题,许多代表委员建议提高个税起征点至3000或5000元。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也在公开场合表示,人保部正在配合财政部和其他部门,研究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本报从财政部获悉,目前正在加紧研究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改革。这项改革是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改革重要一环,目前暂不考虑个税起征点调整。 使高收入者成为个税主要来源 人保部副部长杨志明认为,高收入阶层收入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中低收入阶层大量在这个起征线附近,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可以减轻大量普通劳动者的税收负担。 但据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统计,目前起征点为2000元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只有9000多万,占比较低。“如果起征点上调到3000或50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减少到三五千万人。”一位财政部官员说。 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65%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与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源结构有差别。在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新加坡富人贡献了93%的个人所得税,个税基本都由富人承担。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把个人所得分为11类,每类适用不同的税率。这也是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提高起征点始终无法将那些高收入群体纳入进来,个人所得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未体现。 而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改革的核心思路是,逐渐使高收入群体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财政部希望这次的综合税制改革,能充分体现人性化,把家庭成员数、家庭收入、支出情况都予以考虑。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单纯提高起征点,只能是“一刀切”式的标准化待遇。而中国最需要解决的是收入差距的扩大、高收入群体纳税不足等问题,应该出台更为人性化的区别对待的税收制度。 中国政府从十六届三中全会开始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因为在制度设计和信息采集方面都颇有难度,所以改革一直没有实质进展,只是在起征额上进行了几次小步上调。从2006年起至今,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 而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步伐从去年年初开始加速。2009年1月份,财政部曾组织7人务虚会,就个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规划进行沟通。 个人收入高,但家庭人均收入低,那么对应的个人所得税额也会减少。 综合税制不仅考虑家庭人均收入,还考虑家庭支出情况,如家中有一位患者需要支出大额医药费,那么可以根据医药费支出额度降低其缴纳所得税额。财政部认为,这样区别对待的税制更为公平合理。 高培勇说,目前中国实行完全的综合税制,还有难度,选择综合与分类结合的模式颇为可行。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将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分类部分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综合部分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高培勇说,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成为“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按照去年财政部的规划,如果进展乐观,个税改革方案2009年出台,最快2010年7月实施。但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个税改革步伐显然没有那么乐观,在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共享上还没有突破,很难在今年出台。 难在打基础 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综合税制改革的最大难度是,如何建立一个电子稽征平台,这个平台能够保证个人申报总收入的真实性,需要银行甚至公安等部门的深入参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要求各省将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向国税总局集中,以建立囊括全国的自然人数据库。从去年7月开始,国税总局要求各省税务部门着手建立自然人数据库(个人所得税部分),已经实现省级数据集中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地区,向总局集中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 这个自然人数据库 (个人所得税部分)将为未来个税改革提供重要的信息基础。通过建立自然人基本账户,归集自然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入(交易)信息、纳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强化税源监管。 2007年开始实行的12万元以上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实际上也是为综合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财政部希望与其他部委一道尽快完成这项改革的制度设计。 财政部已经开始与央行和银监会合作,研究设计一个更为完善、合理、公平的电子稽征平台,财政部也打算拨款筹建这个平台。 这个电子稽征平台包含居民通过银行交易实现的收支交易信息、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以及家庭大额支出情况等等。如果平台建立,税务部门只要输入某一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调出此人在所有银行的存款情况,和当期收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了这些信息,综合税制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首先得保证银行和税务部门能够得到真实的身份证信息。如果在这些环节无法做到真实有效,即便做了一个平台,可能收集到的初始信息就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目前税务部门已掌握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信息,通过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未来个人所得税信息平台将拥有个人所有收入、支出信息和家庭收入支出信息。 有关人士解释说,这个平台并不作为纳税人纳税的依据,而是在纳税人主动申报的基础上,税务部门若有疑问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其收入信息,要求当事人对自身的各项收入作出解释。 (来源:《经济观察报》 两部委定调资源税改:扩税基 提税率 改计征 若继续受困于通胀之虑而迟疑不决,则促使资源税税负向上调整的这项改革,今年所剩时间窗口又不多了 (来源:中财网 两会财经关键词回放 关键词1 房价 官员表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一是继续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二是继续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三是抑制投机性购房。四是大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未来20年房价上涨的压力仍然是很大的。但是,中央政府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决心更大,未来将全方位增加供给,并采取经济手段控制二套房消费。他表示,在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齐抓共管之下,2010年房地产市场应该是一个比较平稳发展的状况。 代表委员声音:致公党中央、工商联、农工党中央、民革中央、民建中央等纷纷就房地产问题建言献策,建议应将7成土地供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建议,尽早开征物业税,既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还可以调节收入再分配。 记者点评:以针对房地产用地的专项监管文件“国19条”为标志,国土资源部对房地产市场动了真格。在两会期间出台如此文件,这在房地产调控历史上还是头一次。这一大变化表明了国土资源部决意整顿房地产用地的决心,其背后更有多种手段加强监管的大文章,给了很多人管住房价过快上涨的信心。(于祥明) 关键词2 货币政策“退出” 官员表述:央行行长周小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当前经济出现了复苏迹象,但是,危机的影响还是很深重的。复苏的基础并不巩固,仍然有很多不确定性,时不时还有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在发生。如果说我们从非常规的政策中退出,回归到常规型的经济政策,对于这个时机的选择要非常慎重。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政协委员、央行副行长苏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经济在去年率先企稳回升,但未来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要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是今年的货币调控要比去年更加适度,既要保持经济的快速增长,又要防止通货膨胀,所以对我们的要求更高。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货币信贷目标是适度宽松的货币供应量,能够支持我们的经济增长稳步回升。很难说何时退出或者是先于美国退出、后于美国退出。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厉以宁表示,现在我国经济已经企稳回升,世界经济也在缓慢回升,但这并不意味着新的增长高潮已经到来,所以目前仍然要维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工行行长杨凯生指出,今年信贷的方向会更关注结构调整问题,更注意避免新的产能过剩。今年计划增加的信贷量确实比去年有所减少,但是除了去年,今年和其他年份相比,还是一个贷款增量很多的年份,所以不能说刺激政策已经退出了。 记者点评:非常规的政策是针对非常规时期的“兴奋剂”,经济形势的常态化,必然决定了货币政策要从“非常态”向常态回归,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面紧缩。(苗燕) 关键词3 结构调整 官员表述: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两会期间指出,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今年将更加注重调整经济结构,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工信部副部长苗圩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结构调整是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工信部的工作重心。结构调整的范畴很大,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主要要解决两大任务:一个是自主创新;另一个是技术改造。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我们需要进行的结构调整实质是要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地方政府对GDP追求的积极性大于中央政府,而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兴趣较小。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通过经济转型来克服,而经济转型背后实际上就是体制改革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推进结构调整,政府通常只需给一个正确导向,法律只需给一个公平竞争框架,再加上经济手段的规范化设计和运用,让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市场优胜劣汰,形成优化配置,就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记者点评:随着中国经济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逐步走出来,解决经济中最深层次的结构矛盾,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报对多位全国政协委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委员们普遍认为,结构调整已取代通胀,成为中国经济今年面临的最大挑战。可以预期,调整产业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将成为今年经济政策的核心,也将对相关行业和地区带来实质性影响。(秦菲菲) 关键词4 战略性新兴产业 官员表述: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表示,由发改委等部委组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思路研究部际协调小组已经开始着手编制“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代拟稿)”,初稿将在9月份提出。 同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今年还将加大投入,在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启动实施一批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工程和专项;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使得产业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晓兰在提案中呼吁,应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建议由国家财政牵头,联合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金融企业、大型工业企业,分领域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投资项目以大型、超大型项目为主,主要目标为攻克核心的、基础性、共性的技术,从而带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占据国际竞争的制高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总裁杨超表示,新兴产业从投资到见效的运作周期长,应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战略新兴产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总裁王建宙在谈到物联网发展时表示,税收优惠是产业政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记者点评:目前很多地方都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地方政府的热情高涨,如何引导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防止重复建设,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李雁争) 关键词5 整体上市 官员表述: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欧阳泽华表示,就推进整体上市一事,目前证监会已经安排各地证监局进行摸清底数的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也表示,整体上市是证监会年度监管会议上提出的重要任务,为此,广东证监局专门成立了推动部分改制企业整体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春节后马不停蹄地找相关公司及其大股东调研,找国资委调研,准备在3月份对一些初步具备条件的公司整体上市问题提出思路,取得有关部门认可后,将大力推动整体上市工作,包括电力、交通、医药、船舶制造行业。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政协委员、五矿集团总裁周中枢透露,五矿将会推进整体改制,核心资产都将注入上市公司,下一步将坚定推进整体上市。 全国人大代表、武钢集团总经理邓琦琳表示,武钢下一步整体上市问题不大,将先行把武钢鄂城钢铁公司资产注入,今年上半年将完成。 记者点评:无论是国资委还是证监会,都将推动国有资产整体上市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在国资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生力军的背景下,推进国资整体上市,必将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多投资机会。(张牡霞) 关键词6 区域经济 官员表述: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继续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重点抓好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副司长陈宣庆日前透露,2010年我国还要研究制定一些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性文件,最近正在研究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规划、京津冀都市圈发展规划和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天水市委书记张景辉建议,国家应当继续加大对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支持力度,天水市要抓住国家建设关中-天水经济区和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在天水市布局大型机床、电器、电子、飞机零部件、钢铜铝材深加工等领域的重大项目,加强与中材集团、西电集团、酒钢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的战略合作,力争实施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的重大项目。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市长黄兴国建议,出台统筹天津、辽宁、河北等五省市港口、旅游、制造业资源及交通布局的规划。 记者点评:过去一年,区域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热点。今年,区域经济规划还将不断获批,区域经济发展仍将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吴婷) 关键词7 人民币汇率 官员表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指出,中国经济正处在从传统的集中型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汇率的形成机制、人民币的价格也会处于不断转变的动态过程。在危机的条件下,不排除会采用特殊的政策,也包括特殊的汇率形成机制。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中国目前的汇率政策有一定特殊性,相信在合适时机下,“非常态”汇率政策会退回常态。至于什么时候从非常态走向常态,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时点问题。在应对危机的时候,政策比较多的是考虑当前的问题,但当形势稳定下来之后,国家会比较多的考虑市场化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指出,目前,结合国内经济情况和相关企业发展状况,以及国际整体经济形势来看,国内经济尚未完全复苏,人民币汇率还是以稳为妥。 记者点评:在中国政府高层屡次传达人民币维稳之意时,美国总统奥巴马再次向人民币施压,称中国应转向更市场化的汇率变动机制,有点自讨没趣。人民币不会迫于外部压力而升值。当然,一旦时机成熟,中国在汇率问题上也不应过于谨慎,否则可能会导致其他经济问题的出现。(但有为) 关键词8 国际板 官员表述: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际板建设正在积极推进中,目前还无法确定哪家公司会成为“国际板首家”。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市长韩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有关部门在加大国际板推进力度,上海市政府将全力配合,希望尽早推出国际板。 韩正表示,大家寄予很大期待的国际板正在有序推进,既然国务院文件中已经明确,在适当的时候启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就意味着国际板肯定会推出,这是一个重大举措。至于什么时候推,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包括制度、规则、准入条件等,都需要进行研究。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耿亮表示,国际板推出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有利于蓝筹市场和上海金融中心地位的建设,也为国内投资者增加投资渠道。 记者点评:在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已基本落定的情况下,国际板无疑成为证券界最为关心的话题。国际板建设已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即将掀开新篇章。(张欢) 关键词9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官员表述: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下一阶段主要还是加强市场的约束机制,这样更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表示,要在询价环节、定价环节进一步强化询价对象的责任机制,进一步提高定价的合理性。 朱从玖说,去年推出的新一轮发行体制改革取得了积极效果,证监会没有对新股定价进行行政指导,定价进一步市场化;买方约束落实成效显现;中小投资者参与意愿得到重视。下一步,将就社会各界讨论较为广泛的存量发行、扩大券商配售权、缩短网下配售股份锁定期乃至发行中止等建议进行评估,在厘清制度内涵、形成充分共识的基础上,才可能设计出相关方案。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证监局局长侯外林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超募资金使用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超募现象逐渐显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储架发行等创新发行方式解决超募问题。 记者点评:在市场各界对高价发行、超募现象日益关注的背景下,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下一步动向牵动着各方神经。无论是存量发行、储架发行还是增加券商配售权,加强市场化约束机制已成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基本共识。(张欢) 关键词10 完善退市制度 官员表述: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0日下午在北京会议中心与工商联界别政协委员进行座谈时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理顺对上市公司实施ST措施及停牌的标准等问题。 尚福林说,目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如何更好地完善退市制度,如果这个制度解决了,重组定价等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与此同时,更加完善的退市机制,也能够减少或杜绝目前存在的部分由行政力量主导的兼并重组,减少重组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更好地发挥市场化机制的效用。 代表委员声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期正从四个方面推进退市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围绕主板市场退市制度,已组织交易所等有关方面进行研究,按照优胜劣汰法则完善退市制度安排;第二是大量退市工作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和完善退市后维稳相关制度,做好预案;第三是要加强对会计师审慎执业的要求,强调从财务信息真实性角度,打击、防止上市公司联手会计师操纵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第四是要继续完善现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创业板市场各项机制仍需在发展中完善,目前最根本、最需要完善的是直接退市制度,深交所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市场直接退市制度的方案已经上报证监会。 记者点评: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实现优胜劣汰的重要载体,是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机制。虽然近年来上市公司退市率呈现下降趋势,但现有退市机制下产生的高价退市等问题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原有股东利益。如何在保障各方利益前提下,科学制定新的退市制度,将成为下一阶段证券市场瞩目的话题之一。 (来源:《上海证券报》 李金华:应强化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建设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话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李金华说指出,民营企业本身也有一个调整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的问题,应强化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的建设,内部应该有一种机制,来防止它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 [远文]: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民营经济冲击有多大?危机暴露了我国民营经济哪些弱点?民营经济可否利用机会“走出去”? [李金华]:金融危机在2008年的时候,受金融危机冲击的首先是民营企业,我当时在浙江确实走了不少民营企业,他们当时确实非常艰难。艰难有几个主要原因:一是很多民营企业是出口型的,出口大量下降。二是银行大量收缩,收缩贷款,首当其冲是减少民营企业的贷款,所以民营企业的资金链就要断裂,因此他们不得不向地下钱庄贷款。加上当时由于金融风暴的原因,成本加大,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成本加大,所以好多民营企业停业、歇业,当时一两千万农民工回乡。我觉得民营企业有一个好处,船小好调头,到2008年下半年,特别是四季度,这个情况有了很大好转。实践证明,去年两年,2008年、2009年,民营企业利润增长的幅度,对外贸易出口恢复的程度,以及自身的转向、掉头,民间资本对社会的投入,整个增长幅度要高于国有企业。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民营企业小,容易调整结构。我觉得金融风暴这个事情对中国来说从各方面是一个考验。但是民营企业为什么现在发展遇到很多困难,一遇到风暴,就像“流感”来以后,它首先得病,什么原因呢?一是它小,二是它管理不规范,很多民营企业是家族式的企业,企业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是比较差的。我到了好多企业,确实这方面还是家族式的管理,因此民营企业本身也有一个调整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的问题。我曾经跟内审协会提出来,我说你们应该宣传内审,强化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的建设,内部应该有一种机制,来防止它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 第二方面,采取一定措施来解决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大银行要有一套自己的机构来适应向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不能跟大企业一样,这就不行,要有特殊的制度和措施。另外还要发展一些小银行,很多地方政府出面,调动各方资金组织一些担保公司,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我认为,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对这个问题越来越重视,我对这一点还是充满信心。 前面我说到,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比国有企业要好,所以民营企业“走出去”我认为还是大有希望的。现在有很多民营企业在国外占有很好的市场,像海尔、华为,这些都有影响、很有名气的企业。民营企业搞好机制、体制,在有些方面还是优于国有企业。我认为还是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来源:新华网 国资委打响央企非主业资产整合“第二枪” 今年是央企重组收官年,国资委的整合目标正在从数量整合向专业化整合推进。继发出在酒店业进行央企非主业资产整合的信号弹之后,央企的非主业资产整合近期有望在地产行业展开。 据某央企下属的地产公司人士透露,此次国资委确定的以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共有16家,包括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外加4家境外企业,即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此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出,力争用3-5年时间将中央企业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并明确指出,突出主业、加快清理非主业是央企2010年的主要工作之一。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则于1月发出通知,从2010年起,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全面开展非主业宾馆酒店分离重组工作,今后未经国资委批准,不以宾馆酒店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将不得再投资新建经营性的宾馆酒店。 为此,国资委2月底还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央企内部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被下放到央企集团,无需再上报给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在央企重组地方国企方面,也"减掉"了地方国资审批这一环节;但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没有松口,仍需按照此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兴业证券策略分析师聂清廉认为,在央企非主业整合政策的推动下,大多数央企介入的行业集中度都会大幅提升,央企房地产行业也可能发生类似变化,因为大多数央企均涉及房地产业务,而以地产为主业的央企则有望借此实现较快的外延式增长,可能为旗下相关上市公司带来注资或直接对外并购机会。部分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或民营企业,也有可能通过承接央企非主业资产实现业务快速扩张。 2004年,国资委曾下发《关于中央企业房地产业重组有关事项的通报》,中房集团、保利集团等14家房企相继被国资委圈定为"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央企,具备重组其他非地产主业央企地产业务的权利。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等五家企业成了国资委推荐的整合中央企业房地产资源的载体和平台。 但几年来,除了中房集团受让过华能集团等少数几个央企的相关房地产资产外,其余四家企业并没有表现太多积极态度。出现这种局面与上述《重组通报》中的相关政策关系甚大。在《重组通报》中,为了淡化重组的行政色彩,国资委特意强调"自愿协商",国资委只是居中协调,这就意味着《重组通报》中的地产重组政策并不具有强制效应。 以地产为主业的16家央企 (来源:中财网 12会计师事务所取得驻京社团年审资格 近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作出规定。 文件规定,凡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今后每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审计将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2009年年度检查,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住所设在京外的社会团体,可以委托名单以外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取得驻京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鼎衡会计师事务所、中维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嘉润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神州会计师事务所、中辰兴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和中泽永诚会计师事务所等12家会计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全面实施EVA考核对央企高管的任免、薪酬制度意味着什么?目前EVA考核的实施面临哪些挑战,该如何应对?本刊就EVA考核实施的热点难点问题,专访了财政部科研所财务会计研究室副研究员赵治纲博士,他同时担任中国EVA研究中心主任。 《董事会》:今年央企全面推行EVA考核,这是否意味着对现行央企高管薪酬制度的一个较大突破? 赵治纲:现阶段国资委推行的EVA考核并不会带来央企高管薪酬制度的突破,因为没有推行EVA奖金制度。从国外的成功经验来看,EVA要真正有效果的话,关键在于成功实施EVA奖金制度,就是根据EVA的完成和改善情况来提取奖金。 从严格意义上说,EVA奖金是不应封顶的。为什么不封顶?因为激励的关键在于将企业管理者或员工视同企业所有者一样来分享价值创造或价值改善,如果奖金封顶,管理者就不会去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了,就会产生短期行为和错误行为。现在要在央企实施彻底的EVA激励可能不太现实,央企要考虑职工工资的差异度、公平性等因素。 《董事会》:但目前出台的办法提到了“中长期激励”。 赵治纲:国资委实施EVA考核分为引入、强化和完善阶段,目前第三任期是引入阶段即实质性引入EVA考核指标,而不是完整的EVA管理体系。现在仅仅是起步,光实施EVA考核,央企排名有所变化,央企负责人的绩效奖金也会有所变化,但拿不到EVA奖金。因为EVA奖金类似于股权分红,没有EVA激励制度,实施效果肯定是要打折扣的。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及了中长期激励,我认为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为实施EVA激励制度作了较好的铺垫。 《董事会》:按照规定,如果没有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将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对此您怎么看? 赵治纲:国资委对央企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EVA指标,利润总额占30个基本分,而EVA占据40个基本分。从考核的角度看,EVA指标成为了考核央企负责人最核心的指标。对央企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这进一步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了考核结果的运用。 央企负责人最关心的是薪酬的变化和职位的升迁,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央企负责人职位的升迁和调整可能比薪酬更为重要,如果EVA的目标完成情况真正与任免挂钩,这对EVA在央企的推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董事会》:更注重职位的升迁,似乎和经理人的市场化、去行政级别化的改革方向存在冲突? 赵治纲:经理人的市场化、去行政级别化这个话题比较敏感。大家都知道央企的管理体制是比较特殊的。国资委已经市场化地招聘高管,但是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招聘时内部的人多,真正从外面招进去的少。那些职业经理人到央企后,权力实际上是受限的,被软化了,因为他本身不是这个企业培养出来的。EVA要真正有效的话,肯定要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财务制度,这是实施EVA的基础,必须要具备的,否则你没法实施。EVA的实施对高管的市场化会有促进作用。 《董事会》:EVA考核的实施,对央企高管而言将面临怎样的挑战? 赵治纲:对企业领导而言,不仅仅要意识到EVA的重要性,还要懂EVA的具体内容,否则在集团公司内部制定并推行的EVA方案会有较大风险。如果老总对EVA都不太了解,你拍板确定了EVA的考核方案,EVA的实施就可能面临失败,一旦EVA失败之后再重启,被考核单位就会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那就很麻烦了。 现在推行EVA考核,企业负责人需要全面地从过去的“利润思维”转向“价值创造思维”。大家可能认为这很容易转变,甚至认为企业负责人天天讲EVA不就转变了吗,但我认为这很难马上转变,因为利润指标已经潜移默化了,甚至很多老总认为追求效益不就是追求利润吗?实质上理念上的这种彻底转变不仅仅是口头上的转变,而是决策方法、管理手段、激励方式等方面的全面转变。 EVA最核心的内容在于管理,就是实施EVA的价值管理。比如你要以EVA为基础编制预算,日常管理、投资审批、并购分析等等都要从EVA的方法出发,这才叫真正实施了EVA。可口可乐是个国外EVA的成功案例,他们的EVA管理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系统化的EVA报告体系,每个月、季度、年度都有全面的EVA分析报告。这样做的好处在哪里呢?就是让管理层去发现公司EVA的完成情况、EVA奖金的实现情况、EVA的提升空间。现在很多央企的报表上有很多闲置、低效甚至无效的资产,这需要用EVA的思路去分析、解决。 EVA主要是管理资金的来源与资金的运用,强调资金的成本意识,要求管理层同时关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比如,应收账款有5个亿,资金占用成本就是5亿乘以5.5%。从这个角度来讲,EVA是一个很好的管理体系。 《董事会》:从您掌握的情况看,目前推行EVA会存在哪些难点? 赵治纲:至少有五个方面的难点。 第一,EVA的理念宣导。现在是老总召集子公司负责人开个总结会,请个老师培训一下EVA,以为就进行了EVA的普及,实质上EVA最基本的要求在于所有员工包括高管要接受EVA的理念,这需要内部的不断培训和沟通。 第二,EVA调整事项的明确界定。我碰到一些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部门,既搞研发又搞生产,那就很难界定是不是研发费用了。 第三,行业资本成本率的确定,这是最大的难点。每个行业的风险不一样,股东要求的回报也不一样。现在是统一规定,没有分行业,而且是按照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作为资本成本,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有问题的,因为股东的权益资本成本率肯定要高于债务资本成本率。但如果采取较高的资本成本率,很多央企的EVA可能为负,如果70%或80%都为负,那就很难推行了。所以,国资委也是没办法,只能确定一个较低的资本成本率5.5%,这是目前我所知道最低的资本成本率了,不能再低了,再低就没有投资约束力了,当然现在不可能执行比较科学的、分行业的资本成本率。 第四,要严格推行EVA激励制度可能是将来最大的制度性障碍,因为光有EVA考核,效果肯定不大,将来一定要推行EVA激励制度,但现行关于国企薪酬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推行EVA激励制度有很大的约束,很难突破。 第五,EVA方案的制定要尽量科学化。据我了解,目前很多央企在制定本集团公司EVA考核办法时,绝大多数就是把国资委的方案简单照搬就下文了,这样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国资委考核央企跟央企考核所属公司应该要有所差异。国资委要考核这么多央企,只能统一、简化操作,但集团内部管理上,要尽量全面、详尽、科学和可操作。 据我了解,目前包括民营和上市公司在内的国内企业没有真正意义上成功应用了EVA的,一家都没有,包括宝钢。宝钢股份2001年启动了EVA项目,2003年项目做完,2005年暂停。为什么呢?他们把EVA弄得太细了,细化到车间了,在资本成本分摊和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上非常麻烦。当然宝钢相对其他企业而言,由于较早接受了EVA理念,实施EVA可能要更为容易一些。 《董事会》:即便是实施EVA,也难免出现数据被管理层操控,如何防范? 赵治纲:实行任何考核都不可能避免管理层对数据的操纵,当然,推行EVA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操纵数据的可能性。从暂行办法关于EVA会计调整的规定来看,研发费用和在建工程是非常关键的调整事项,因此考核时可能要更多地关注研发费用数据的真实性(尤其要关注虚假研发和无效研发)和在建工程数据的真实性(主要关注虚假工程和工程的结转时间)。资本成本率已经没法做很大的调整,但也要关注对资产负债率的操控,因为工业企业75%和非工业企业80%以上的资产负债率,资本成本率为6%。 《董事会》:想要推动EVA考核有个较大的阶段性突破,您有何建议? 赵治纲:可以变相地推行EVA的激励机制,就是有所变通,不一定照搬国外,也可以封顶,但是可以改变薪酬的机制。比如说,对于EVA为正的企业,可以根据EVA的完成情况和改善情况,分别设定一个提奖系数;对于EVA为负的企业,可以根据EVA的改善情况,设定一个较低的提奖系数,提取的奖金总额可以封顶,但一定要给EVA奖金。 一定要注意,EVA不可能一步到位,那样震动太大,它是慢慢发挥作用的,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EVA要见效,至少要十年。全部员工都要了解EVA、主动去创造EVA,这是很难一下子就做到的。大家不要怀疑国资委推EVA的重要意义。甚至有学者说EVA不适合央企、科研单位。从理论上来说,EVA可以适用于任何企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只不过每个企业应用的方法、程度及产生的效果可能会有差异。EVA的理念、方法是很好的。 我对国资委在央企全面推行EVA考核持乐观态度,是绝对支持的。我要为国资委和央企说一句话:央企现在很多管理制度、手段不比民企和上市公司落后。当然,央企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既要创造价值,又要承担政治或社会责任,因此可能很难全面彻底地实现EVA管理。最后要提醒一句话,实施EVA管理,必须要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公司的唯一财务目标。 (来源:《董事会》 银监会发布指引监管商业银行高管薪酬 新浪财经从银监会获悉,备受业内关注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已经正式发布。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内确定,绩效考核不达标不能加薪。 虽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限薪只限风险,但根据《指引》,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来源:新浪财经讯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来源:新华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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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小 李 010-68413988转8603
小 卫 010-68413988转8605
附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
(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第二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备
第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七条规定的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执行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的专业能力,正确判断鉴证材料的正确与错误。不承揽不能胜任的鉴证业务,避免鉴证风险。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避免控制缺陷造成的管理风险。
(三)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未经鉴证,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而造成鉴证风险。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追加鉴证程序或终止鉴证业务。
第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二)受托方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在鉴证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时,不允许执意恶性承揽;委托方不能为应付税务机关的申报管理要求,恶性压价不顾纳税风险作为委托条件,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
(三)按照委托要求评价和证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充分披露报告使用人需要的所有重要和重大的纳税申报信息。
(四)了解被鉴证人的纳税法律环境,充分估计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风险,充分考虑税法鉴证水平、纳税申报管理水平、执法规范程度、政府和公众对税收的认同度等因素,对税法遵从度的影响。对税收法律环境较差的鉴证业务,应考虑在业务约定书中对双方责任做特殊约定或考虑放弃鉴证业务。
(五)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基本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企业基本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六)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七)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八)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的被鉴证人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资料,应按照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八条的规定编制重大经济交易事项情况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九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参考本指南所附的《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按有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被鉴证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和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总体鉴证计划和具体鉴证安排,应编制鉴证计划表或在鉴证报告说明中做专项披露。
第三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收入类项目鉴证
第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
(1)银行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银行业利息收入、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业务收入,具体包括:已赚保费和其他业务收入;
(3)证券业务收入,具体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净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4)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具体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
4.鉴证营业收入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范围;
(2)未开具发票经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情况;
(3)获取营业收入的明细资料,复核总账、明细账、报表发生额是否相符;
(4)检查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会计政策规定,前后期是否一致;
(5)将鉴证年度营业收入与上年度的进行比较,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6)获取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情况;
(7)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8)检查以外币结算的营业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9)审核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正确;
(10)审核销售折扣折让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1)审核企业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12)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5.营业收入的鉴证应填制《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
(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
1.鉴证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收入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
(三)投资收益鉴证
1.鉴证投资收益应特殊关注:
(1)投资收益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
(3)营业收入错误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或《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投资收益项目。
(四)营业外收入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和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收入包括其他收入。
2.鉴证营业外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营业收入错误计入营业外收入,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视同销售收入鉴证
1.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3.鉴证视同销售收入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税收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4.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收入鉴证表》。
(二)接受捐赠收入鉴证
1.接受捐赠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资本公积,应进行纳税调整;
(3)会计上对接受捐赠收入未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资本公积的,应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3.鉴证接受捐赠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接受捐赠收入鉴证表》。
(三)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
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特殊关注:
(1)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搜集销售折扣、折让有关的协议、会计凭证、计算资料等证据;
(6)鉴证人作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鉴证结论的说明,如事实依据、税法依据、鉴证过程。
3.鉴证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鉴证表》。
(四)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鉴证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特殊关注:
(1)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营业收入,税收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4)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鉴证表》。
(五)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新发生的长期股权初始投资,且该项初始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按权益法核算对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3)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规定,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鉴证表》。
(六)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鉴证
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鉴证年度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且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2)会计上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税收上对该项投资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鉴证表》。
(七)特殊重组鉴证
1.特殊重组应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殊重组应特殊关注:
(1)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2)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量情况;
(3)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文件资料。
3.鉴证特殊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殊重组鉴证表》。
(八)一般重组鉴证
1.一般重组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补充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一般重组应特殊关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法性。
3.鉴证一般重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一般重组鉴证表》。
(九)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鉴证
1.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包括: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3.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税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4.鉴证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
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会计准则被鉴证人,对政府补助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税收上当年全额确认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3)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取得的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应在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中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鉴证表》。
(十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特殊关注:
(1)核实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境外收入或境外投资损益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税所得鉴证表》。
(十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鉴证
1.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特殊关注:
(1)核实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损失的账载金额;
(2)取得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等证据资料;
(3)取得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等证据资料;
(4)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允许扣除的境外应税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鉴证表》。
(十三)不征税收入鉴证
1.不征税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其他被鉴证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在附表三第19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中进行调整;
(2)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收不确认收入,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4.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总额鉴证表》。
(十四)免税收入鉴证
1.免税收入对应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免税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免税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免税收入。
(3)国债利息收入是指被鉴证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根据附表十一第8列"免税收入"的金额确认;
(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本鉴证项目的确认内容;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鉴证免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五)减计收入鉴证
1.减计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
3.鉴证减计收入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计收入;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计收入,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计收入。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减计收入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被鉴证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4.鉴证减计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六)减、免税项目所得鉴证
1.减、免税项目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和《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税项目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和其他。
3.鉴证减、免税项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根据税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不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审批、备案文件资料,确认需要备案或审批减免所得额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4.鉴证减、免税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和《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所得额行为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2)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3.鉴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十八)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属于本鉴证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中,除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以外的持有收益差异事项属于本鉴证项目。
3. 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收入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二节 扣除类项目鉴证
第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等扣除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一)营业成本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1)主营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和建造合同成本;
(2)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和其他。
2.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包括银行业务成本、保险业务支出、证券业务支出和其他金融业务支出。
(1)银行业务成本,具体包括:银行利息支出、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和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
(2)保险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证券业务支出,具体包括:证券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其他业务成本;
(4)其他金融业务支出,具体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成本包括:拨出经费、 上缴上级支出、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4.鉴证营业成本应特殊关注:
(1)应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分别确认被鉴证人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
(2)抽查采购合同、账款结算文件、验收文件、采购有关的运输文件、发票取得情况;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是否合理;
(5)获取成本明细表,分别列示各项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
(6)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审核调查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情况,审查其成本列支是否独立交易原则。
5.鉴证营业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主营业务成本鉴证表》、《其他业务成本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成本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成本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
1.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应特殊关注:
(1)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使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更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2)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范围和确认时间;
(3)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通常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鉴证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鉴证表》。
(三)销售费用鉴证
1.鉴证销售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销售费用项目的鉴证;
(2)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原准则的"营业费用"科目更名为"销售费用"科目;
(3)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
(4)金融企业销售费用在业务及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
(5)获取营业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6)检查营业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7)将鉴证年度营业费用与上年度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分析重大差异的原因;
(8)将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营业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抽验合同,与实际业务活动进行分析比对;
(9)复核与累计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等项目的勾稽关系;
(10)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营业费用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鉴证销售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销售(营业)费用鉴证表》。
(四)管理费用鉴证
1.鉴证管理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鉴证;
(2)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3)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4)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5)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7)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8)将鉴证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鉴证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9)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1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鉴证管理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管理费用鉴证表》。
(五)财务费用鉴证
1.鉴证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财务费用项目的鉴证;
(2)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
(3)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4)将本年度财务费用与上年度的财务费用及本年度各个月份的财务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
(5)审查利息支出明细账,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复核借款利息支出应计数,注意审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汇兑损益明细账,检查汇兑损益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所用汇率是否正确;
(7)审核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2. 鉴证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六)资产减值损失鉴证
1.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中进行核算,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被鉴证人,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3)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的发生情况和入账金额。
2.鉴证资产减值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鉴证表》。
(七)营业外支出鉴证
1.一般工商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其他;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其他支出。
2.鉴证营业外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成本费用明细表;
(2)盘盈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项目,新旧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3)获取营业外支出明细资料,核对与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3.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营业外支出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营业外支出的鉴证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总额鉴证表》中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
情况。
(一)视同销售成本鉴证
1.视同销售成本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3.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特殊关注:
(1)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应填制不同的收入明细表和鉴证表;
(2)执行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3)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损益,应进行纳税调整作为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4)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
(5)根据处置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并关注处置资产账面价值和应转回的以前年度计提减值准备。
4.鉴证视同销售成本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视同销售成本鉴证表》。
(二)工资薪金支出鉴证
1.工资薪金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资薪金支出应特殊关注:
(1)取得工资薪金制度、行业及地区平均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限定标准、工资调整情况等证据资料,按税法规定评价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确认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
(2)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确认工资薪金支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3)发生、发放工资薪金,未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4)按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确认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工资薪金制度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中的工资薪金项目。
(三)职工福利费支出鉴证
1.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职工福利费列支的内容及核算方法;
(2)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福利费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内容或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应归集有关资料,作为纳税调整的证据;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四)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鉴证
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软件生产企业等特殊行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对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挪作他用,或未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属于教育经费使用范围内的支出,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和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确认职工教育经费税收金额;
(5)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职工教育经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项目。
(五)工会经费支出鉴证
1.工会经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工会经费当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会计上计提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3)根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拨缴凭证,确认工会经费税收金额;
(4)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3.鉴证工会经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鉴证表》的工会经费支出项目。
(六)业务招待费支出鉴证
1.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审核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
(3)对在业务招待费项目之外列支的招待费,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计算比例和发生额扣除比例,鉴证确认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业务招待费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业务招待费鉴证表》。
(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鉴证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特殊关注: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不同行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和税前扣除范围的特殊规定;
(3)根据纳税申报资料,确认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4)按照税收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额范围和扣除比例,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税收金额。
3.鉴证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鉴证表》。
(八)捐赠支出鉴证
1.捐赠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捐赠支出应特殊关注:
(1)对于限比例的捐赠支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基数、扣除比例和受赠单位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2)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对于可据实扣除的捐赠支出,应按税法规定的受赠单位范围和捐赠支出情况,鉴证确认捐赠支出税收金额;
(4)本鉴证项目仅针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包括广告性赞助支出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3.鉴证捐赠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捐赠支出鉴证表》。
(九)利息支出鉴证
1.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利息支出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被鉴证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2)取得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有关的证据资料,确认利息支出的税收金额;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存货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未按规定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按会计差错处理。
3.鉴证利息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利息支出鉴证表》。
(十)住房公积金鉴证
1.住房公积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住房公积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住房公积金税收金额;
(3)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3.鉴证住房公积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住房公积金项目。
(十一)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鉴证
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2)取得罚没机关开具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有效凭证;
(3)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填制《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项目。
(十二)税收滞纳金鉴证
1.税收滞纳金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税收滞纳金应特殊关注:
(1)取得税收滞纳金缴款书;
(2)对被鉴证人发生的税收滞纳金,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 鉴证税收滞纳金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税收滞纳金项目。
(十三)赞助支出鉴证
1.赞助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赞助支出应特殊关注:
(1)公益性捐赠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8行"捐赠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2)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进行纳税调整;
(3)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性赞助支出以外的赞助支出,会计上允许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赞助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中的赞助支出项目。
(十四)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鉴证
1.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中进行纳税调整;
(3)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30行"住房公积金"中进行纳税调整;
(4)取得社会保障部门为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各项社会保障性缴款的有效凭证;
(5)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税收金额;
(6)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计算基数。
3.鉴证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中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项目。
(十五)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鉴证
1.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特殊关注:
(1)对工资薪金发生纳税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计算基数;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3)取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的文件、年度预算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文件或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文件;
(4)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实际缴纳情况,鉴证确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收金额。
3.鉴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和住房公积金鉴证表》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十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
1.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特殊关注: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不涉及本鉴证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会计上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鉴证表》。
(十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
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特殊关注:
(1)被鉴证人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3.鉴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罚金、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鉴证表》的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项目。
(十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09]8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应特殊关注:
(1)本鉴证项目只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其他被鉴证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附表三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进行调整。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收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3.鉴证不征税收入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鉴证表》。
(十九)加计扣除鉴证
1.加计扣除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和其他。
3.鉴证加计扣除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鉴证年度的备案文件资料,确认加计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金额;
(2)是否属于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
(3)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核算要求;
(4)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的限定条件。
4.鉴证加计扣除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加计扣除鉴证表》和《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二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属于本鉴证项目;
(2)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属于本鉴证项目。
3.鉴证"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鉴证弥补亏损类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特殊关注:
(1)按税法规定评价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法定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亏损年度以前发生的盈利额、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和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3)根据税法规定确认鉴证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计算鉴证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4)鉴证"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时,应考虑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影响因素;
(5)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鉴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鉴证表》。
第三节 资产类项目鉴证
第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税收规定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重点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年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
(一)资产损失鉴证
1.资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损失应特殊关注:
(1)鉴证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文件确认资产损失的扣除金额。
(2)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扣除折旧、摊销额、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账载金额;
(3)鉴证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折旧、摊销额、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资产损失税收金额;
(4)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3.鉴证资产损失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损失鉴证表》。
(二)固定资产折旧鉴证
1.固定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鉴证固定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鉴证表》。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鉴证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年限、本期折旧额;
(2)确认资产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的税收金额;
(5)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鉴证表》。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
1.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五)无形资产摊销鉴证
1.无形资产摊销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摊销年限、本期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摊销额的无形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摊销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摊销额;
(5)确认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无形资产摊销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鉴证表》的无形资产项目。
(六)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鉴证
1.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特殊关注:
(1)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3)审核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的会计核算合法性,对不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4)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是指被鉴证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5)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
3. 鉴证投资转让、处置所得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所得(损失)鉴证表》。
(七)油气勘探投资鉴证
1. 油气勘探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确认是否存在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油气勘探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勘探投资项目。
(八)油气开发投资鉴证
1. 油气开发投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确认被鉴证人的资产原值、残值率、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
(2)根据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认资产加速折旧的情况;
(3)根据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范围,确认可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资产;
(4)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方法、折旧起始时间、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鉴证年度可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税收金额;
(5)确认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调整金额。
3. 鉴证油气开发投资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鉴证表》的油气开发投资项目。
(九)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
1."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根据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特殊关注:
(1)财产损失、资产折旧摊销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等以外的其他资产,被鉴证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属于本鉴证项目;
(2)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收集、整理资产账面原值、已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和税金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账载金额;
(3)根据税法规定收集、整理以前年度调增的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按税法计算的资产净值、可回收金额的证据资料,确认其他资产类调整项目的税收金额。
3. 鉴证"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鉴证表》。
第四节 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鉴证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准备金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鉴证。
2.资产减值准备金的类别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准备及其他。
3.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确认各项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转回额、本期计提额、期末余额的账载金额;
(2)根据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认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3)确认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
(4)保险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等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应纳税调减的金额,不属于本鉴证项目,应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中进行纳税调整。
4. 鉴证准备金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执行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
第五节 特别纳税调整项目鉴证
第十四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1.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特殊关注:
(1)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2)根据合法的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资料,确认鉴证年度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3. 鉴证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鉴证表》。
第六节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证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境外应税所得鉴证
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境外应税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鉴证
1.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特殊关注:
(1)境外所得弥补境内本年度亏损后,还有余额,再弥补境内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
(2)境内、境外本年度都有所得时,存在以前年度亏损,先用境外的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当期亏损或以前年度亏损,境内不可以弥补境外亏损;
(4)境外损失只有依法处置、股权转让产生的损失,五年内境外所得不足弥补,五年以后可以用境内的所得弥补。
3. 鉴证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的可弥补境内亏损项目。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5列"免税所得"、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等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相关项目的金额;
(2)按附表六表内逻辑关系计算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金额。
3. 鉴证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税收协定和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鉴证境外所得税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免税境外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被鉴证人境外缴纳税款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5)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和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
(6)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
3.鉴证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应特殊关注:
(1)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2)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4)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和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以前年度所得税额。
4.鉴证定率抵免应特殊关注:
(1)鉴证被鉴证人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实行定率抵免条件;
(2)根据被鉴证人会计核算资料,确认境外所得分回情况,并换算为含税所得;
(3)根据被鉴证人纳税申报资料,确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可弥补境内亏损,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税法规定适用税率,计算确认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5)计算鉴证年度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
5.鉴证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间接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和《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鉴证表》。鉴证定率抵免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鉴证表》。
第七节 税收优惠项目鉴证
第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鉴证税收优惠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免税收入鉴证
免税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免税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减计收入鉴证
减计收入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计收入"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加计扣除鉴证
加计扣除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四条"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四)减免所得额鉴证
减免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减、免税项目所得"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五)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1.减免所得税额对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财税[2009]6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减免所得税额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和其他。
3.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对应按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减免税审批文件确认减免税额;
(2)对于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和计算方法,确认减免税额。
(3)按税法规定的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鉴证确认被鉴证单位减免税的有关交易发生情况;
(4)取得有关减免税的证据资料。
4. 鉴证减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鉴证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十二条"收入类调整项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七)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1.抵免所得税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文件)、《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文件)和《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抵免所得税额包括: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和其他。
3.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取得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资格的有关证件资料;
(2)取得专用设备购置和实际使用情况的有关证据资料;
(3)按规定比例计算当年抵免所得税额;
(4)确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5)确认本年度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抵免所得税额。
4.鉴证抵免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税收优惠明细表鉴证表》。
第八节 应纳所得税额项目鉴证
第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鉴证应纳所得税额项目的具体要求是:
(一)减免所得税额鉴证
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减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二)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税收优惠项目-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中进行说明。
(三)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鉴证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的鉴证已在本指南"第六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中说明。
(五)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
1.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
2.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等项目。
3.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特殊关注:
(1)根据财预[2008]10号文件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确认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等汇总纳税情况;
(2)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企业,应根据有关审批文件确认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 鉴证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鉴证表》。
第四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证据
第十八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对收集的鉴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审查判断所收集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的客观联系,审查的内容包括:鉴证材料的来源、内容、各材料之间的相互联系。
(一)对个别鉴证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应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它是解决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问题,应审查其与鉴证事项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确定与鉴证事项的关联性和实际的证明作用;
(二)对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全部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应分析研究、推理判断各材料之间、鉴证材料与鉴证事项事实之间的联系,确认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所证明的鉴证事项是否协调一致,对事实能否作出唯一、正确的结论。
第十九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接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单位关联企业名单;
8.以前年度鉴证报告复印件。
(二)主要会计政策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会计政策调查表;
2.企业具体会计政策说明;
3.单位现在执行的相关行业会计制度。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鉴证材料: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或外部评价报告;
2.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四)重大交易事项的鉴证材料:
1.企业重组的主管当局批准文件、协议、其他重组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2.对外投资相关文件、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款项划拨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3.重要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其他交易资料复印件。
第二十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抽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复印件;
(二)科目余额表;
(三)鉴证年度的会计报表: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事业单位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取得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四)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书面声明;
(五)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资料;
(六)利润总额计算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七)经营业务发生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纳税调整项目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二)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三)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如税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汇编、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回执等;
(四)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五)纳税调整项目有关的事实方面的鉴证材料,如合同、企业管理当局批件或者决议、外部批文、备案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境外企业设立及变更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境外所得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
(三)境外所得项目的税收资料;
(四)境外所得项目的本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五)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文件;
(六)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临时决策资料;
(七)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
(八)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文书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
(九)境外企业(法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及境外投资、交易收益售付(收)汇凭证;
(十)前任注册税务师对境外亏损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资产损失的鉴证,应收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自行计算扣除损失资产的存在、所有、发生情况资料;
(二)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当局批准文件;
(四)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
(五)确认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资料;
(六)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批准文件;
(七)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鉴证人应当编制、保存和使用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可以分为:综合类、利润总额计算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类、应纳税额计算类、鉴证结果类、备查类。
在工作底稿整理和报告阶段应搜集下列鉴证材料:
(一)资产类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资产有关会计账户的核算资料;
2.资产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资料;
3.资产的税收数据确认资料;
4.资产的纳税调整数据确认资料。
(二)税收优惠项目有关的鉴证材料:
1.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存在或发生证据;
2.税收优惠项目的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文件;
3.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会计核算资料;
4.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事项或扣除事项的税收确认资料;
5.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申报资料。
(二)弥补亏损有关的鉴证材料:
1.被鉴证单位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
2.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
3.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4.本年度可弥补的所得额的计算资料;
5.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
(三)税款计算与缴纳有关的鉴证材料:
1.本年度应缴纳所得税的计算资料;
2.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3.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计算资料;
4.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的证明资料;
5.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各期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和未经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第五章 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编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如果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注册税务师不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应选择发表保留意见的鉴证结论。
(一)证据不符合充分性、适当性的要求;
(二)数据审验结果与申报结果不符;
(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对被鉴证人编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
(五)审核范围受到限制难以对鉴证年度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务所内部三级复核应填制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及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范本)》所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报告说明》的要求,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报告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指南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7日中国注册税务协会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中税协发[2007]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约定书(范本)
再改资源税
迟滞三年的资源税改革,有望在今年得以实现。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资源税改革”。财政部确定财税体制将推进四方面改革,“改革资源税制度”被置于“推进税制改革”的首位。
为此,政府在提出确定2010年物价涨幅目标时,也为资源税改革导致的物价上涨预留了空间。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是综合考虑了去年价格变动的翘尾因素、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传导效应、国内货币信贷增长的滞后影响以及居民的承受能力,“并为资源环境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间。”
原定于2007年初启动的资源税改革,因当时物价高等原因被推迟,三年后,这项动议重新进入政府的改革议程。而现今,若继续受困于通胀之虑而迟疑不决,则促使资源税税负向上调整的这项改革,今年所剩时间窗口又不多了。
资源税改什么?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员透露,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扩大资源税的覆盖范围,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并改变资源税的计征方式,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
首先,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对开发、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中外纳税人统一征税。未来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全面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的利用征收资源税;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进一步体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其次,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并适当提高税率(税额标准),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促使其规范资源开发行为,以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并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目前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改革可对部分价格变化比较频繁、幅度比较大的应税产品,改“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目前,可先将原油、天然气、煤炭的征收方式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调整其他品目矿产品征收方式。同时,研究资源税实施价外征税,通过税负传导,使资源税对资源消费行为产生影响,促进资源的节约使用。
财政部官员表示,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对资源税进行整体改革,而不是个别调整”。
现行资源税的法律依据,是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纳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其中原油的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煤炭为每吨0.3元至5元。
资源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资源产品税负水平",但具体到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产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
财政部一位官员曾公开表示,改革拟将原石油资源税税率定为10%,初期减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国内原油价格以每吨5000元计算,按10%的税率征收,原石油资源税每吨税额将达500元,减半征收也达250元,和现行石油资源税每吨30元的最高税额相比,税负显然将大幅提高。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在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从2004年底至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提高了陕西、山西、内蒙古等20个省份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此外,调高了钼矿石、焦煤、铜矿石等产品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到资源税条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每吨30元和每千立方米15元。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资源税的部分税收优惠。尽管如此,资源税税负仍处较低水平。如目前大部分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每吨3元左右,大多未达到每吨5元的最高标准。
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在其专题研究报告中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至15%。可见,要缩小十几年资源价格大幅上涨与低税负间的落差,资源税税负水平大幅提高将难以避免。
“但开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资源税的压力减轻了许多。”财政部一位官员表示,征收特别收益金前,石油企业的超额利润很高,资源税改革面临的压力很大,目前缓解了很多。而且资源税税率的设计,还要均衡考虑其他行业的负担。
利益羁绊
按现行体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资源税改革触及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因资源税税负提高后,一些资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净买入资源的省份负担会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关系民生的资源,价格上升必然带来生活负担加重。政府需要相应提高"低保"等救济和福利标准,财政支出压力随之加大。
对此,有专家建议,对资源税改革后增加的收入,应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划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损行业和弱势群体补助。据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资源税分享机制,但对此设想,资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触情绪。
据财政部一位官员透露称,预计此次资源税改革不会触及收入归属问题,仍将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触,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开始征收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收入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业和困难群体补助支出。
除政府之间的利益调整,资源产品税负上升,引发资源和相关商品的价格调整,这对资源和相关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提出挑战。对此,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也存在分歧。
财政部认为应该首先完善资源商品价格形成机制,让资源商品的稀缺性在价格中得以体现。而发改委认为,应该首先提高资源税税负,体现节约使用资源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政策目标。
目前,资源商品以及资源相关商品价格,并不完全是由供需决定的市场化定价,政府管制和干预无处不在,资源商品价格不能按经济规律在商品间顺畅传导。而且资源及相关商品价格,还承载了众多政府公共政策目标。如煤价和电价多年“顶牛”,价格形成和传导不畅。
同理,原油和成品油价之间亦如此。国际原油价格完全市场化,而国内原油和成品油由少数国企垄断经营,成品油定价是政府管制和指导下的“半官半市场化”。目前,中国95%的商品由市场供需定价,其余5%非市场定价的商品,多数是资源及相关商品。
显然,政府也已意识到资源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内在关系,两项改革必须联动才能成功。因此,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并为资源环境税费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留有一定空间”的表述,将税费改革和价格改革放到了一起。
时间窗口缓缓关闭
提高资源性产品税负被认为是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增长质量的良策,但2007年的通胀上升和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导致这项原来可望于2007年初实施的改革一再延迟。
早在2006年底,由财政部、国税总局等部门制定了资源税改革方案,国务院计划于2007年初开始实施。但是,自2007年3月开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幅超过了政府设定的3%目标,自8月开始,CPI增幅更是冲高至6%以上,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4.8%。
政府希望通过改革矫正税制不合理带来的扭曲,又担忧改革对处于高位的居民消费价格火上浇油。提高资源税税负,对积聚了很强涨价动能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而言,必然成为推动相关商品涨价的契机。通胀高企引起政府警觉,资源税改革被搁置。
进入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希望在2008年,资源税的改革方案和条例修订能够出台实施”,但在当年2月CPI上涨8.7%后,政府部门不再强调推进资源税改革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正是对通胀高企的顾虑,2008年初,国务院常务会决定“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这也意味着资源税改革必须暂停。2008年CPI同比上涨5.9%。
进入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跌,中国CPI也随之快速回落,掣肘资源税改革的最大阻力不再。国务院办公厅
如果认为通胀高企是阻碍资源税改革要因,那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负的2009年,应该为推出此项改革打开了机会窗口。
自2009年2月至开始,CPI开始为负,并延续到10月,CPI连续为负长达九个月的时间,改革推出应该比较从容,但改革最终还是没有成行。当时所称的2009年通缩状态下,资源税改革延迟又有了新缘由,即提高资源税税负会增加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成本,对“保增长”和“促消费”不利。通胀时担心推高物价,通缩时又担忧影响经济增长,近十年来中国税制改革的推进,总在宏观经济层面的说辞中延迟。
最新统计显示,今年3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前两个月数据,1月-2月,工业生产、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7%,比上年同期加快16.9个百分点,比2009年12月加快2.2个百分点。投资和消费增长均高于上年同期,经济回升势头无疑。
但是,在不再担忧资源税改革影响经济增长的同时,2月CPI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2.7%,涨幅比上月扩大1.2个百分点,通胀水平开始攀升。担忧资源税改革的宏观因素总是此消彼长,适宜推出改革适宜的通胀时间窗口似乎又开始关闭。
虽然政府称,确定全年3%左右的通胀目标为资源税改革"留有一定空间",但2月CPI已达2.7%,所谓“空间”已经不大,何况还有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需要推进。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目前通货紧缩压力已不复存在,通胀虽有预期,但还没有现实形成较大压力。经济回升后,企业抗压能力也有所增强。“现在应不失时机地推出资源税税负向上调整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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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按照人保部的统一标准设定的,已经与财政部和人保部充分协商了,不会出现部门之间管理办法的冲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新浪财经如此表示。
“主要负责人是强调一把手,其他的员工全额风险约束。目前几大国有银行的负责人薪酬都在三倍以内。
绩效考核不达标不能加薪
根据《指引》,商业银行应建立可持续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分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取;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上述三个指标中,风险成本控制指标有一项未达标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有两项未达标,则实行下浮,高管人员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有三项未达标,除上述要求外,下一年度全行的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监管部分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酬薪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估。
绩效薪酬部分延期支付
《指引》称,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管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长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未支付的部分停止支付。
在金融危机之后,高管薪酬问题备受指责,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也一直在商讨高管薪酬的监管。在2009年底召开的 “2009北京国际金融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就表示,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必须要重视和完善高管的薪酬机制改革。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实施细则》),对金融企业的业绩考核进行细化,涵盖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等多个指标,并按银行、证券、保险、综合等分类考核,希望能为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评价金融高管绩效,提供量化依据。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商业银行不当激励的,避免重奖之下出勇夫的问题,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
《经济观察网》周日援引接近银监会人士的话称,银监会制订的是薪酬结构、支付以及监管规范。而财政部是金融央企大股东,因此包括四大银行在内的金融央企的薪酬规定依然主要要看财政部的规定,银监会最多是技术上的监管指引。
该指引已经于
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第五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
(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一) 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
(二) 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
(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管的。
(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刘明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 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 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 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 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