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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日期】1996-07-04
【实施日期】1996-07-04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外汇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2664
【全 文】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的含义是什么?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已经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外汇指定银行的含义是什么?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境内机构的含义是什么?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

  驻华机构的含义是什么?
  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哪些?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
  贸易收支,是一国出口商品所得收入和进口商品的外汇支出的总称。贸易收支对经常项目乃至整个国际收支产生直接影响。
  劳务收支是指对外提供劳务或接收劳务而引起的货币收支。其内容庞杂,包括:(1)海陆空运输的旅客、货物;对外提供或接收的通讯;对外提供港口码头;(2)旅游收支;本国人到外国或外国人到本国旅游观光的交通费、食宿费、门票费、纪念品费等一切旅游收支;(3)金融机构对外服务的手续费、利息、保险费;(4)对国外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股息、利润、利息;(5)外交官的生活费支出、办公费、邮电费、广告费等。
  单方面转移是指一国对外单方面的无对等的无偿支付。分为私人单方面转移和政府单方面转移两类。前者是侨民汇款、年金、个人或团体赠与;后者指政府之间的相互援助及政府赠与收支。
  在我国实际工作中,习惯将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统称为非贸易外汇收支。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外贸易、非贸易往来、无偿转让三个项目,实际上就是国际上习惯上称的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它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14、境内机构暂收待结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
  15、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
  16、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和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
  17、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18、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19、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20、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具体包括:
  1、贸易进口支付;
  2、进口项下的预付货款支付;
  3、出口项下的佣金(回扣);
  4、进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
  5、进口项下的尾数;
  6、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
  7、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
  8、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
  9、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
  10、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
  11、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1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13、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14、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
  15、偿还外债利息和外债转贷款利息;
  16、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17、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
  18、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
  19、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
  20、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
  21、企业的出国费用;
  22、个人因私用汇,具体包括: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旅游和自费留学、朝觐的用汇;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对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费的用汇;
  (3)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会员费的用汇;
  (4)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的;
  (5)出境定居后,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汇;
  (6)出境定居后,需将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人民币存款利息、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资产收益汇出境外的用汇;
  (7)出境定居后,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需兑换外汇的;
  (8)未满十四周岁儿童出国定居的用汇。
  23、境内机构支付境外的股息;
  24、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的汇出;
  25、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
  26、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
  27、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由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携入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合法人民币款项的汇出。

  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包括哪些?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收入;
  2、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
  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收入;
  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的收入;
  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境内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包括:
  1、偿还外债本金;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
  3、境外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清算后的资金汇出;
  6、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
  7、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增投资;
  8、本国居民的资产向境外转移;
  9、向境外贷款。

  个人向境外转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后收入的外汇怎样处理?
  按现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体制,属于个人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向境外转让时,须委托代理公司统一进行。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代理公司代理个人向境外转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后,收入的外汇,可不结汇,凭代理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代理合同,原币划转个人存储或者持有。

  进口项下预付货款怎样办理兑付或者支付手续?
  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是国际贸易上的通行做法。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一般货物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对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的支付,进口单位持进口合同;对方银行开具并经中方银行核实密押的正本保函;形式发票;支付预付货款的申请书,在提供的该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1、支付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经过;2、进口商品的市场情况;3、预付货款后对价格的影响。如起了降价作用,还应当说明降价的幅度;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出口项下的佣金怎样办理兑付或者支付手续?
  佣金、回扣是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尤其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采取明佣暗扣已成为增强竞争、扩大销售的手段。
  佣金、回扣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佣金、回扣分明、暗两种,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按照《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出口项下对外支付佣金、回扣,在规定比例以内的(按FOB计价,暗佣、暗扣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明佣、明扣不超过5%)或者超过此比例但未超过1万美元的,贸易单位凭合同、佣金协议通过外汇指定银行直接支付。超过规定比例、同时超过1万美元的佣金支付,进口单位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合同正本;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应当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还应当说明:1、换汇成本;2、对方国家市场情况;3、本国及其它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4、本公司在其它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5、中间商的身份及所作的具体工作(如为暗佣或暗扣);6、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现价;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外汇局业务公章,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此盖有外汇局业务公章的售汇通知单办理售汇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汇出境外时,如何办理兑付手续?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含法人)收取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应计收人民币;各国驻华在使馆和领事馆对收入的人民币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可持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公函和收费清单向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兑成外汇,存入中国境内或汇出境外。
  其他需要汇出境外时,持工商登记证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和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选择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就不能再通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后,外汇调剂中心继续保留,继续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既可以到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也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办理买卖外汇的手续,这两条买卖外汇的渠道完全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选择。

  境内机构如何办理偿还外债本息的兑付或者支付手续?
  境内机构偿还外债利息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的还本通知书,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境内机构出口贸易项下外汇如何办理结汇?
  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凡是出口贸易项下的收汇都必须结汇。人民币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后,新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通过经常项目结汇,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境内机构出口贸易项下外汇结汇,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凭相应的有关凭证办理:
  (一)以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出口单位须凭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核销单编号到银行办理结汇;
  (二)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银行凭正本收汇核销单办理结汇或者入帐。为了区分汇入款的性质,出口单位报关后,须将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发票及汇票副本送收汇行存查,并要求进口方在汇款附言中加注核销单号码;出口收汇后,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需区分外汇性质并提供有关凭证编号。银行对申报为出口收汇的,须经与相应编号的核销单核对一致后办理结汇或者入帐;同时在核销单正本上签注结汇日期和金额,并注明“汇款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银行还须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
  (三)出口项下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银行凭未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同时在核销单正本上签注结汇日期和金额,并注明“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业务公章;银行还须将核销单和结汇、入帐凭证复印件留存二年备查;
  (四)出口押汇结汇,须比照信用证项下结汇办理;
  (五)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等,银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或入帐。
  银行按上述(一)、(二)、(三)、(五)条规定结汇或入帐后,应当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
  对境内机构未申报外汇性质的外汇,以及出口项下汇入汇款和预收货款未提供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或核对不清的,收款行不得办理结汇或者进入境内机构外汇帐户,应当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并自收汇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单位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确认。对于自银行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提供收汇凭证的,银行须按规定的表格按月汇总,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外汇局。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经批准不得汇出。

  境内机构怎样获得出口项下退赔外汇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境内机构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这里的“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出口货款后,由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的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者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汇出的外汇。
  这里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下称“核销证明”)是指外汇局为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和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实绩而向出口单位出具的、外汇指定银行凭以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售付的、加盖“监督收汇”章的证明。
  境内机构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单据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凭以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后,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出具“核销证明”: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须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有效单据: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须向外汇局提供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上述(一)中所列材料。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须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出口商须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合同正本;
  2、终止执行合同证明;
  3、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4、进口方付款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如何办理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须首先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还应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该企业办理售汇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如何以外汇或者人民币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
  3、完税证明;
  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
  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必须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者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用其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凭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划拨手续: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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