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