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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预[2009]347号
【颁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消费税
【地 区】
【点击次数】1238
【全 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9]347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1120101231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1120101231,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

  二、进口石脑油时间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时间为准。

  三、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产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30日内到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请备案,并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分别记录进口、购买国产、自产的石脑油数量和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

  五、专员办负责审核生产企业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全部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且生产出产品,并在确认无误后向申请的生产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即石脑油用途证明)。

  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备案及审核具体办法依照《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不予办理返税:(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和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的,进口的石脑油全部不予办理退税。

  (二)将进口的石脑油转售给其他企业的,转售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三)将进口石脑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不予办理返税。

  七、生产企业取得所在地专员办出具的审核证明后,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向纳税地海关申请返税,由海关按照程序上报财政部批准。具体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办理。

  八、生产企业取得进口环节消费税返税款后,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返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返税款,并移交财政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石脑油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职责及程序

  (一)备案。

  生产企业申请返还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准备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专员办提请备案: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类型说明(分为单一型生产企业和复合型生产企业,单一型生产企业是指仅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复合型生产企业是指生产但不限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企业);3.企业生产概况,具体包括本企业生产的乙烯、芳烃类产品目录及产品说明,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石脑油的其他用途、财务核算办法;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见附1)。

  年度终了以及企业进口的石脑油用途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到专员办重新备案。

  (二)申请审核。

  在申请返税前,生产企业应向专员办报送以下审核申请材料:1.申请返税文件;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见附2,一式四份);3.购货合同、进口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商务部出具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见附3);6.《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7.产品销售明细表及销售收入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8.石脑油移送使用台账;9.专员办审核时需要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报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专员办职责及程序

  (一)受理。

  专员办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并区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要件齐备的申报企业,专员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表示同意受理,并要求申报企业填写《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见附4);2.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材料;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二)审核。

  专员办应在收取企业报送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1.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已经全部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2.税款缴纳人与申报人是否一致;3.对单一型生产企业,要审核企业对申请返税的石脑油是否存在转售行为;4.对复合型生产企业,要审核申请返税的进口石脑油是否用于除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之外的用途;5.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数量、规格等;6.专员办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出具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应由经办人员在《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退还申请企业,并抄送财政部(预算司和监督检查局)。

  (四)资料保管。

专员办应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户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1.企业申报的全部申请审核资料;2.经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3.其他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附:l.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企业备案表

_______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备案时间

法人代表 

 

电话 

 

财务负责人 

 

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进口报关海关 

 

进口消费税收款国库 

 

开户银行及账户 

 

经营范围 

 

企业主要产品 

 

石脑油为原料的主要产口 

 

企业生产规模(吨) 

 

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 

 

年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进口石脑油年缴纳消费税金额(万元) 

 

石脑油是否仅用作本企业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如有其他用途,请详细填列) 

 

  备注:1、年进口石脑油数量和进口石脑油年缴纳消费税金额按估计数填列;
  2、石脑油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按最近半年平均数填列。

2.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_   申请时间:

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进口消费税税额(元) 

用于非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及其他用途的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申请退税的进口石脑油数量(吨) 

申请退税金额(元)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当期 

累计 

 

 

 

 

 

 

 

 

 

 

 

 

专员办审核意见 

 
 
 
 
 

审核专员办(公章):      审核时间:

3.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明细表

企业名称(公章):

序号 

进口报关海关 

海关报关单单号 

进口数量(吨) 

进口消费税缴款书编号 

进口消费税额(元) 

收缴国库 

国库收款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4.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

 

石脑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先征后返申报登记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退税期间 

资料送达专员办日期 

申请退税金额(元) 

送达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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