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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9]133号
【颁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2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地 区】
【点击次数】1248
【全 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112010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00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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