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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3] 3号
【颁布日期】1993-01-15
【实施日期】1993-07-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会计制度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846
【全 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3] 3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济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会计信息资料的可比性,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现随文附发,请转知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从199371日起正式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我部1988年制定印发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附件: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适应对外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包括:

  1.经国家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或总包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签定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或总包单位)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国内公司驻外机构,如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等(以下简称境外分公司)。

  3.国内公司和境外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制造业、商品流通业、饮食服务业、技术咨询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国内其他行业在境外从事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五、企业境外分公司原则上应按当地政府有关税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指标项目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所在地区当地政府没有法规制度规定的,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并向国内公司报送会计报表。

  六、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大类,并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企业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为三位数字,一级明细科目为二位数字,连同总帐科目共为五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此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适当空号,供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七、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国内公司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境外分公司以美元填列。

  八、国内公司对境外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进行汇编,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总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九、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一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规定报送日期、实际送出日期等内容,并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主管财务机关。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随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十一、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境外分公司、分包单位及国内分公司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规定。

  十二、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37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附注:

  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分设或简并一些会计科目。如:

  1.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将145存货科目分为146 设备147 材料物资两个科目;将155 在途物资科目改为154在途设备.另设141 材料采购和151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成本差异。

  2.企业的施工机械同时为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工程项目)施工的,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一般可以通过421 辅助生产费用科目进行汇集和分配,或直接记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成本项目。

  3.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可将301 实收资本科目名称改为股本.

  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些备查登记簿,如外汇额度备查登记簿、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等。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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