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7﹞1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实现企业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
财政部
2017年6月12日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
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
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