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du
map
法规资料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资料库
【法规名称】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科委
【发文字号】财预字(1997)460号
【颁布日期】1753-01-01
【实施日期】1998-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会计制度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2131
【全 文】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预字(1997)4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帐簿,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

 

  第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资产计价的一般原则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价原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业务发生时的价格或金额计价。

 

  第十一条 存货计价原则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用及有关的税费等计价。

 

  自制的科技产品,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帐面价值计价,单位没有同类存货的,按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或评估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实物,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确定的价值加由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领用或发出材料、科技产品等存货时,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计价。

 

  盘亏、毁损的各项存货,按帐面价值计价。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在制产品计价原则

 

  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研究和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在研项目中止和在制产品盘亏,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竣工交付使用前支付的借款利息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等)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加上单位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改扩建前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由于投资、转让、报废、盘亏、毁损等原因减少时,按其帐面原值计价。

 

  第十四条 实物已收到,各种单据尚未收到的各项资产按合同或同类资产帐面价值或市场价暂估计价,待收到正式单据后调整计价。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计价原则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自行开发使用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或者按照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对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一定的期限是指:凡法律和合同及单位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限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二者孰短的原则确定;法律未规定有限期限的,按合同或单位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法律、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未规定的,按预计受益年限确定;受益期限难以预计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未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按实际成本一次记入支出。

 

  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按其帐面价值计价。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计价原则

 

  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价。

 

  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第三章 收入确认原则

 

  第十七条 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

 

  第十八条 对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在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服务、发出产品等,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收入。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须根据年度完成进度,合理确认为收入。

 

  第十九条 对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对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在收到资金后,确认为收入。

 

 

第四章 支出及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原则

 

  第二十条 为加强单位的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根据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及内部管理需要,单位应按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直接实行支出核算办法或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结转自筹基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上缴上级支出,应正确予以归集。对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发生的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中进行合理分摊。

 

  单位对发生的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分别归集到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其成本费用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分别归集。期末,按规定将各项成本费用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对于各项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对于各项间接费用,定期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

 

  对于期间费用,定期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相应的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学术成本及科普成本,年末按实际成本转入事业支出相应的科目中。

 

  第二十五条 试制成本及经营成本,应在产成品与在产品间进行合理分配。完工产品在验收入库后,其成本转入科技产品。

 

第五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见附一)。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项目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利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现会计电算化。科学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对于主管部门或代行拨款职能的科学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支出及成本费用类科目中的成本费用科目和“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一般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的科学事业单位。

 

  其他货币资金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03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设备、材料采购业务较大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11预付购货款”科目。

 

  定型批量生产产品或其他工程承包等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增设“112包装物”、“114自制半成品”、“118产成品”、“416产品销售收入”、“417工程承包收入”、“531产品销售成本”、“532工程承包成本”、“537销售费用”等科目。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8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业务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13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低值易耗品数量较多或采用分次(分期)摊销法分摊低值易耗品成本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9低值易耗品”科目。

 

  有商品购销业务的科学事业单位可增设“125库存商品”、“126商品进销差价”、“418商品销售收入”、“534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

 

  固定资产改良或大修理业务较多的可增设“121在建工程”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发生被冻结存款等业务时,可增设“143其他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如有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等业务时,可增设“142递延资产”科目。

 

  科学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中某项业务数额较大的可将二级科目改为一级科目设置和使用。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编号和名称,不应只填科目编号而不填科目名称。

 

  第二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见附二)。

 

 

第六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见附三)。

 

  科学事业单位应按期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月报表应于月末终了后7天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科学事业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地址、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科学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完各项划转手续,已进入企业(企业集团)、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应执行同行业或接近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科委、财政部1987年发布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试行)(〔1987〕国科发条字0258号)同时废止。

 

    附:一、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