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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113号
【颁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8-12-25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保险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471
【全 文】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保监发〔2008113

 

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保监产险〔20081567号)要求,现就有关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详见附件。

  各公司填报因子值后,可提供相关说明,也可同时上传附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对选择填报“否”和“不适用”的因子必须提供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必须加以文字说明和填报“不适用”的因子,应提供说明。

  三、报送方式

  各公司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http://10.254.1.1http://10.254.1.2http://10.254.1.4),选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通过xml文件上传或在线填报报送分类监管信息。用户名和密码与现统计信息系统一致。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

  各公司自20091月起开始报送分类监管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年度信息。报送时间与现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规定一致。

  五、报送测试

  自200911115,我会开放分类监管信息采集系统,各公司可直接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测试。

  六、报送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负责其所辖子公司的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工作。不归属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由法人机构负责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七、其他要求

  各公司应充分重视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相关系统修改和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分类监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联系。

  统计信息部联系人:詹景瑞、魏强,联系电话:010-66286589010-66286599,传真电话:010-66288110,电子邮箱:jingrui_zhan@circ.gov.cnqiang_wei@circ.gov.cn

  财产保险监管部联系人:赵小鸣,联系电话:010-66288569,传真电话:010-66288093,电子邮箱:xiaoming_zhao@circ.gov.cn

  人身保险监管部联系人:常存,联系电话:010-66286201,传真电话:010-66288098,电子邮箱:cun_chang@circ.gov.cn

   

  附件:

1、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
    2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财产保险公司;
    3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
    4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人寿保险公司;
    5
、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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