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提高银行结售汇统计的数据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统计结售汇业务数据,将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时,应使用实时交易汇率。对于使用实时交易汇率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一日一价进行统计,不得按旬或按月取统一折算价。每日价格的选取方式由各银行总行自行确定。
二、银行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等进行统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远期择期交易,应严格按照客户实际履约日期统计远期履约数据。
(二)远期结汇违约,应以负值计入远期结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违约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结汇违约。远期售汇违约,应以负值计入远期售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违约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售汇违约。
(三)远期结汇展期,应以负值计入远期结汇签约,再记录一笔新的远期结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展期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结汇展期。远期售汇展期,应以负值计入远期售汇签约,再记录一笔新的远期售汇签约;在单独统计远期展期的栏目,应以正值计入远期售汇展期。
(四)远期结售汇提前履约,应作为正常履约在远期结售汇履约的报表中统计。
(五)与客户新签掉期合约调整远期或掉期合约期限时,该掉期业务不得作为一笔新的掉期交易单独统计。
(六)掉期交易不得分拆为一笔即期和一笔远期交易统计。
三、银行应加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内部管理,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避免发生异常差异。
(一)对于由于汇率折算差异导致两者不一致的情况,银行应按年调整,并在调整前向核定其头寸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后调整。
(二)银行2008年12月31日的综合头寸与会计科目异常差异,应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向外汇局申请核准后调整。
四、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74;传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