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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8]132号
【颁布日期】2008-10-09
【实施日期】2008-10-09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地 区】
【点击次数】1054
【全 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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