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10]25号 北京、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河南、广东、新疆、云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2005年印发的《资产评估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对于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实现资产评估机构专营化经营,推动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为做好22号令的修订准备工作,我们拟在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如何理顺财政部门与评估协会的关系,包括进一步健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评估管理体制,行政许可事项和事务性工作在财政部门与评估协会之间的划分。
(二)如何修订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包括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是否调整最低评估师数量的要求,是否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如何明确股东及评估师的专职条件,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三)如何对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包括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控制要求,权力与责任、收益与风险的划分。
(四)如何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的后续管理,包括对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等情况的处理,是否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如何对机构实现动态监管。
(五)如何建立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包括对不满足设立条件机构的处理,“休眠”机构资产评估资格的管理。
(六)如何建立相应的罚则,包括对评估执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行政许可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二、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调研工作顺利开展,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做好牵头工作,会同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做好相关准备,采取现场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认真分析22号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22号令提出建设性的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请根据调研内容要求,对各方面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形成统一的调研报告,并于2010年3月底之前报我部企业司。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