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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工字[1993]199号
【颁布日期】1993-05-16
【实施日期】1993-05-16
【是否有效】已失效
【法规类别】会计制度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831
【全 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3]199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国有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潜更新改造拨款余额作为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企业工资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企业专用基金按照以上顺序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其余额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职工奖励基金余额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其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

    国家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不包括挖潜等新改造拨款余额)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

    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经国家专项批准建立的各项建设基金,按原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基金中,企业自收自用部分,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部门集中收取的部分应在年度决算中单独反映,企业收到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建设基金作为增加国家专项拨款处理。

    企业改造成股份制或者进行合资合营,应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二、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630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已经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以后新发生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处理,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转作递延资产,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71以后的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按照新制度执行。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应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单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四、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问题的处理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企业以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执行新制度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金。实行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制度执行。

    基建单位和生产单位按新制度规定,由企业统一管理和核算。目前暂难统一管理的,基建单位执行修订后的基建财务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新制度实施前,按照财部、国家计委、原国务院生产委《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和机电部、财政部《关于下达“八五”期间实行特殊优惠折旧的机械重点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以及其他经过国家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从199371起停止执行原加速折旧办法,统一实行新的折旧制度。

    五、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规定,企业职工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

    利税分流企业的职工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企业,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批,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奖金暂未列入成本、费用的企业,其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工效挂钩办法计提奖励基金数控制;非工效挂钩企业的奖金,按照有关部门审批的供给计划或者工资包干总额应提的奖金数控制。

    实行工效挂钩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六、关于企业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制造成本法后,企业库存产成品、在产品等已经分摊的原企业费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

    七、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八五”期间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企业承包合同期满后实行依法缴纳所得税制度。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过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八、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实行税前还贷办法的企业,“八五”期间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归还借款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金。

    企业单项留利中,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其他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实行先税后分办法以后,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九、关于企业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关于工效挂钩和承包制的考核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影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给予适当调整。

    承包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对承包基数影响较大的,是否调整,按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企业扭亏增盈的考核以及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按可比口径计算。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新制度实施前的各项准备组织工作,深入研究新老制度转换中的问题,确保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到平稳过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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