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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会〔2019〕6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会计相关法规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1142
【全 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针对201911日起分阶段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称新租赁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我部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我部于2017年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称新金融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称新收入准则),自201811日起分阶段实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2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结合本通知的格式对金融企业专用项目之外的相关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我部于20186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2.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财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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