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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会[2006]18号
【颁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税 种】
【地 区】
【点击次数】2816
【全 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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