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一)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一)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二)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一)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二)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三)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六)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六)其他金融负债。
(一)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二)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一)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一)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二)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三)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流动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