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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9]5号
【颁布日期】2009-01-07
【实施日期】2009-01-07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地 区】
【点击次数】762
【全 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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