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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812号
【颁布日期】1999-11-29
【实施日期】1999-11-29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法规类别】税收法规
【税 种】综合税收法规
【地 区】
【点击次数】1567
【全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税收工作成果,做好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经研究,除在税收会计报表部分作必要的项目增删,2000年全国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不再作其他修订调整,其月报、季报、年报表的名称、种类和表式与1999年相同。

    2000年税收会计报表中的《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表式附后)须作如下项目增删调整:

    (一)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增值税”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项目和“2.消费税”下的“一般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消费税退税”项目。国内消费税下的明细项目取消后,其“(1)国内消费税”项目的填报口径及入库级次与原“一般消费税”项目完全相同。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1)国内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下增设“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以反映税务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森工综合利用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退库。

    (三)在《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纵表头“二、其他收入”下分别增设“4、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原“4、其他”改为“5、其他)”,以集中反映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种行为罚款收入。国家税务局征收入库的行为罚款收入为中央级收入,地方税务局征收入库的行为罚款收入为地方级收入。

    二、关于报表编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各地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646号)、《关于编报1999年税收会统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9]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填报口径参照新下发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1999年版)。同时,补充和进一步明确填报口径如下:

    1.根据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规定,对已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季报表》及《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的企业登记类型划分中一律统计在“其他企业”栏内。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比照填报。

    2.根据财政部《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513号)规定,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入库的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和《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等报表中,一律反映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项目栏;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中反映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经营”项目栏,《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季报表》不作反映。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继续利用电子信箱进行数据传递,传递时间不变,即月(季)报于月(季)后12日,年报于年后2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其2000年税收会统报表的计算机参数和表式,除上述已明确增删项目的两张报表须调整修订外,其余各表在1999年的基础上只需作“1999年改2000年”字样的调整。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差错应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及时调整帐表。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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