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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May 11, 2010     浏览次数:291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10日消息,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据统计,沪深两市已有近四百家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这些公司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又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使得这部分上市公司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得到明确。

通知还明确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所谓三免三减半,是指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0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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