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投资主体(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和《国际会计第27号》(IAS 27)的修订)”,为符合“投资主体”定义的主体(如,某些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无需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对子公司进行合并的豁免。取而代之的处理是:此类主体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计量其在特定子公司中的投资。有关修订将“投资主体”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主体:
(1)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得资金,其目的在于向此类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2)向其投资者承诺,对基金进行投资的唯一商业目的是为从资本增值中获得回报、赚取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评价其实质上所有的投资业绩。
新规定(在经修订的追溯调整基础上)适用于自201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其生效日期比适用于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的IFRS 10晚一年。有关修订可提前采用,因此主体可选择自首次采用IFRS 10之日起采用上述修订,从而避免投资主体仅需要在应用IFRS 10的第一年合并其子公司的情况。
(来源:德勤网 2012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