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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发布时间:Nov 27, 2012     浏览次数:360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16日,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进行了修订,将分类目录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调整至基本一致,增加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并建立了行业分类的动态维护机制。修订后的指引于发布当日生效实施。

修订后的《指引》改变了原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一致的局面,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2011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门类、大类目录进行分类。

同时,《指引》增加了营业利润作为划分行业归属的辅助指标。考虑到上市公司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司,同时也为了解决部分上市公司多元化经营,主营业务收入不突出时行业归属难以划分的情况,《指引》改变了原来以营业收入作为单一分类依据的情况,增加营业利润作为行业分类的辅助分类依据。

而且,《指引》强化了自律组织在行业分类中的作用。修订后的《指引》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具体负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协会成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为行业分类提供专业咨询与判断,并最终确定行业分类结果。

此外,为增强行业分类的时效性和实用性,《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进行。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协会每个季度将行业分类结果报送证监会,由证监会同意对外公布分类结果。

据悉,《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性使用。《指引》公布后,相关单位将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和校正,该项工作将和2012年四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统筹进行。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2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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