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近几年,我国不断加大“三农”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也不断研究出台一系列针对“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在破解农村融资难、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方面,针对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正在落实阶段,对金融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等税前扣除政策也在去年进行了完善;在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方面,去年我国明确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不仅如此,各地方政府也在近几年因地制宜地研究出台了一系列与“三农”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广东,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享受税收优惠;内蒙古出台政策规定,新办的为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
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各部门各行业要主动服务“三农”,在制订规划、安排项目、增加资金时切实向农村倾斜。大中城市要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
相关专家指出,我国一系列针对“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税收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各种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带动与“三农”有关的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