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
许峰告诉记者,除小股东是否存在投资差额损失这一重大争议外,在31日及之前几次的开庭中,二审正式开庭后双方就诉讼时效及揭露日、更正日问题争议仍然很大。
据悉,因该案揭露日、更正日以及损失确定涉及到较多的数学计算,法院已通知原被告双方对相关数据进行最后的补充核实,上海高院为审慎起见,将于一周后对该案进行第四次开庭审理。
据悉,此前这个索赔标的仅有八千余元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上海高院已经进行了一次谈话开庭和一次调解开庭,此次开庭是在二审阶段的第三次开庭。该小股东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
上海一中院于2010年3月作出判决,称小股东至起诉之日持有的股票价格高于买入价,认定其并未发生实际损失,不具备产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基础。然而,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基准日之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仅与买入平均价、基准日及基准价有关。故小股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上海高院依法改判。
(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