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注册会计师协会(NYSSCPA)目前认为,会计语言的可比性差异与会计质量是美国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所要直面的两个主要障碍。
在7月28日写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有关其IFRS工作计划的一份意见函中,NYSSCPA会员、SEC的IFRS工作计划联合任务小组组长蕾妮·麦克洛佩斯·卡西迪指出,采用IFRS,美国需要经历某种程度的对比过程。
除了担心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之间存在可比性差异之外,NYSSCPA强调指出,SEC的工作计划并不能直接解决IFRS是否符合或超过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定准则的质量问题。
NYSSCPA指出,像SEC所持的“对准则修改不宜经常进行”的看法显然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同时,该工作计划中所提到的采用IFRS能够改善与非美报告实体的可比性以及在财报的编制中提供判断管理的说法显然是矛盾的。NYSSCPA认为,判断管理的作用会自动降低会计语言的可比性。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SEC正在为美国采用IFRS考虑3种不同的框架。NYSSCPA指出,在这3种框架中,美国极有可能采取“趋同+采用”的混合模式。这不但标新立异,也使两种会计语言的国际可比性差异大大降低。
然而,蕾妮·麦克洛佩斯·卡西迪在这封意见函中写道:“趋同+采用”的混合模式或许是美国所采取的最好办法,因为即使存在可比性差异,美国的趋同进程仍将会继续推进,并最终会取得成功。
财报编报者与审计人员可能会按照以前或现有准则的模式应用IFRS,这种趋势会让不同会计准则存在的可比性差异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有所下降,但即便如此,这些可比性问题也会引发司法诉讼。NYSSCPA称:“我们不知道这种更多靠个人或组织判断的准则可比性差异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要是靠判断的话,那么,美欧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从各自立场出发得到不同的结果,而你又能说它们各自的结果孰是孰非、孰轻孰重、孰优孰劣吗?”NYSSCPA建议,SEC在提出任何形式采用IFRS之前,应确定哪些准则允许美国可以例外,同时,美国需要5年时间实施IFRS。在这段时间里,美国需要对财报使用者进行趋同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并不断满足非上市公司的趋同需要。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