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2014年3月9日
税收对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存在缺位、税收体系对转型升级和经济周期产生逆向调节、税制结构致使弱势纳税群体税负偏重。针对我国现有税制结构和税收优惠政策仍存在的一些弊端,徐向东委员建议,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负水平,让尚未进入盈利期的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能从流转环节的低税负担中得到休养生息。
徐委员说,按现有税收政策,传统产业不在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项目范围,所以其转型升级所需的创新要素投入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体系对转型升级和经济周期产生了逆向调节。”徐委员分析,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但因其只有外购的原材料、设备等资源消耗性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人力资本等智力投入不能抵扣,导致资源消耗越高的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就越轻,相反,科技、智力投入越高的企业,增值税税负更重,出现税收对产业升级的逆向调节。我国基本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实际上具有累退性质,经济越景气,经济效益越好,纳税人实际税负水平就越低,经济不景气时期,企业盈利能力下滑,但只要收入规模还在,税收负担就降不下来,形成对经济周期的逆向调节。
税制结构还致使弱势纳税群体税负偏重。徐委员说,我国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只要企业有收入,无论其是否盈利,都需要缴纳流转税。对于纳税人而言,在企业初创时期,过高的流转税让成长初期企业税负偏重。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企业可以少缴所得税,但流转税无法减免,所以处于困难时期的企业税负偏重。小企业普遍存在应收账款多、融资成本高等现象,在现行税制下,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往往早于收款期,出现企业垫资纳税,加重企业资金紧张。小企业体制内融资渠道不畅,不得不借助于民间借贷等高利息融资方式,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才允许税前扣除,更加重了企业成本负担。
徐委员说,由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增值额,企业人力资本投入的消耗部分构成增值税的税基,低消耗、高附加值的产业增值税税负相对偏重问题是增值税制度自身所无法解决的。为了体现对高物耗产业的税收抑制,对低物耗、高附加值产业的税收激励,建议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减轻企业在流转环节的税负水平,让尚未进入盈利期的企业、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能从流转环节的低税负担中得到休养生息,形成国家对企业风险共担、收益分享的分配机制,回归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可考虑对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由权责发生制改为采用收付实现制,有效减轻小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