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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造假应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布时间:Jun 12, 2010     浏览次数:252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东盛科技及相关高管开出60万元罚单,这是当前法律限度内的最高数额罚款。早在2006年就有财务打假人士揭露过东盛科技财务造假行为,该公司迫于无奈才于20061031发出《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也因此而遭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此后的2009226,东盛科技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居然再次承认在200610月至20084月间依然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不披露的情形。

  笔者以为,虚假陈述和财务造假行为是一种影响面最广、性质最为恶劣的资本市场顽疾,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负面作用不容低估,如何用严惩手段打击财务舞弊行为和遏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助纣为虐作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证券市场难题。

  众所周知,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原本扮演的独立审计角色,应该是保证财务报告准确性的一个背书,但是近年来国际上会计师丑闻频出,其独立审计的可信度早已让各类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嗤之以鼻。会计师事务所诚信的缺失和失职,在其他领域或许危害有限,但是在证券投资领域,对于投资者的误导损失却是真金白银且数额巨大的,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当要对证券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后果,应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基本配置

  让失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彻底消失,是一个靠信誉支撑行业的残酷淘汰法则,在这点上,早已有诸多倒下者成为了前车之鉴。20065月,在日本拥有包括丰田、索尼等5500家客户的中央青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因为日本化妆品巨头嘉娜宝做假账,而被日本金融厅处以停止大客户审计资格两个月的严厉处罚,这个普华永道的日本分号最后不得不更名改姓。而原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更是因为在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安然丑闻而结束了其近百年的历史。

  以合伙制为主的美国会计师行业尚且如此问题重重,而中国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为主的责权不对等现状,更是令人担忧。从有压力才会有对责任和义务的重视角度看,应予以有效改变,即应鼓励其向国际通行的合伙制企业回归。这两种企业形式的差异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只是担负出资额和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而合伙制企业则是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压力而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虽然在现实中,各种灰色管道和方式会导致所谓无限责任有所失效,但是这种形式不仅对参与造假或者失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当的现实心理压力,也有助于日后相关处罚和民事赔偿配套机制的制定落实。

(来源:中国商报 2010612 作者:蒋悦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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