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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Jun 18, 2008     浏览次数:1005993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会计学会文件

 

会学[2008]2号

 

关于印发《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会计学会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为加强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根据 2007年12月25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经2008113日中国会计学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会计学会

             ����八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会计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企业类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3000元;非企业类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200元。

每年331日为交纳当年会费的最后期限。

第三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和预交制度。学会秘书处通过网络、杂志、印发《通知》、寄信、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会员可一次预交5年的会费。会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会费标准调整应交会费。

会员可登录中国会计学会网站(www.fsqingtianwl.com),点击“会员服务”和“会费查询”,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会费交纳情况。

第四条  对当年应交未交会费的会员,如有稿费、编审费、劳务费等收入的,可委托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从会员上述收入中代扣代交。

第五条  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布。个人会员被撤销会员资格的,应退回个人会员证。

第六条  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用于《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监督。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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