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3个内控配套指引的出台,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既是一个新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德勤北京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合伙人谢安在接受《中国会计报》记者采访时说。
对于事务所比较模糊的内控审计实施的具体操作问题,谢安表示,虽然还没有更多的内控审计细节出台,但从逻辑上来讲,内控审计和财务审计很相似。“财务上有会计制度,内控也有采购等相关制度,财务月结的时候有财务报告,企业也需要做内控的自我评估报告,审计师接受起来不会有太大问题。”在内控配套指引的措辞中,谢安表示,他注意到在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中,对于需要执行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明确提出了“两个应当”,即“应当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两年前五部委发布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通知相比,两者有显著的不同,两年前是‘应当’和‘并可’,即‘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估报告。
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如今是‘应当’和‘应当’,从这个角度来讲,政府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控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提升。”谢安说。
德勤华北区企业风险管理服务主管合伙人赵善强认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内控审计本身也是和国际接轨的一种方式,是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环境的重要一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上比例相差不多,但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发布的百强信息来看,非四大的事务所审计业务相对非审计业务而言占比相当大,那么对于非四大事务所来说,开拓内控审计等新业务的增长空间也是很可观的。”
(来源:中国会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