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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对石油炼化企业征收消费税
发布时间:Nov 27, 2012     浏览次数:2582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布公告称,从201311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石脑油(1/升)或是燃料油(0.8/升)的税率进行征收。公告还表示,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来源: 证券时报  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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