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9〕22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下载: 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