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本报以《会计人继续教育的纠结境遇》为题,反映了会计人期望改变目前大锅饭式的会计继续教育方式、设置“课程超市”的心声。日前,不少读者又致电本报,表示会计人参加继续教育的纠结远不只那些。
先设想一下:如果一位会计人,既是机关公务员,又是高级会计师,还是注册会计师,要以各种身份或资质参加完全年所有的继续教育课程,他得有多忙!这边是财政部门,那边是人事部门;这边是财政部门,那边是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不同部门按不同的要求对同一个人进行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对被培训的人而言,时间上的冲突、费用报销上的矛盾等问题便随之而来。
马不停蹄的继续教育
据《中国会计报》记者调查,在财政、税务部门工作的会计师对更新相关会计知识有强烈的需求,但其面对的会计继续教育与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年度培训有冲突。某省财政部门一位会计处长表示:“作为公务员,按照人事部门的规定,我们每年必须参加公务员培训,作为会计师,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我们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一年下来,我们就得参加两次培训。”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会计师事务所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现在都渴望能好好学习刚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但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被当地视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根据中注协的规定,每位注册会计师每年至少要参加30个学时的职业继续教育。如果这位注册会计师同时又具有高级会计师等职称,根据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办法,他还得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当然,如果一个人具备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公务员的“三重身份”,他就更加无所适从了。而从会计人员的分布来说,会计审核是较集中的一块。比如高级会计师,他们主要分布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以具备“三重身份”的会计人并不在少数。
“这实际上就透视出一个问题,所有主管部门在抓继续教育培训的时候,需要有一个比较宏观的规划。”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说,“如果我们能够根据当年自己的需求重点,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和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中任选一种,而且两种培训还能互认,那就太好了!”
培训互认有多难
但真要使几种培训互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尤其是‘两师’培训与公务员培训。”一位地方财政部门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中不仅有时间冲突,还存在费用报销等矛盾。
一般来说,中注协的继续教育培训比较严格,注册会计师若不参加培训,其年检就不能通过,公务员每个年度也都有考核,高级会计师则没有年检的要求。“现在,会计人员在客观上非常需要继续教育,但在部分地区,这项工作并未受到重视。”这位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如是说。
“我不知道其他省市高级会计师的培训是怎么组织的,难道他们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划分‘一般会计从业人员、会计师(初中级)、高级会计师’等层次吗?浙江省目前就划分两个层次:一是针对一般会计从业人员和会计师(初中级)的培训,主要采取网络培训和面授两种方式;二是针对高级会计师的培训,由省财政厅组织,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实施。”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一位负责人则表示:“围绕目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从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出发,分层次、分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有针对性地对会计人员培训,首先要分层次。第一层次是具有高级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领导。这类会计人员的培训内容最多,可以由财政部门单独对其组织培训。第二层次是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其学习内容应比第一层次少,可以由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第三层次是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的会计人员,应该对这类会计人员安排相对较少的学习内容,即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会计核算中心主任陈佳英表示。
陈佳英还建议:“要避免学习内容上的冲突,可以将培训对象划分类型。第一类为金融企业的会计人员,其培训重点应放在金融企业制度及相关规定等知识上。第二类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其培训重点应放在行政事业单位特定的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等知识上。第三类为除了上述两类会计人员以外的所有会计人员,其培训重点应放在各类新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等知识上。”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0年7月30日 作者: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