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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Jan 17, 2022     浏览次数:897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会〔20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机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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