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保险行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两份配套文件,对2号解释和《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技术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新会计政策下监管报告的衔接规定,对保险公司执行2号解释和《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制定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对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测试方法、测试标准、控制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提高各公司财务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二是规范了准备金计量的控制程序,要求公司建立分级授权、权责分明、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准备金计量控制程序,在明确财务负责人和精算责任人的独立专业判断的同时,强化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准备金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假设的合规和公允所负的责任,使得准备金计量的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准备金负债计量的准确性和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
三是规定了准备金计量折现率假设的选取方法和范围,既有利于保险公司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折现率,避免不同年度准备金的过度波动,又能较好地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折现率的选择操纵利润。
四是保持审慎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不变。《问题解答第9号》规定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实现了监管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分离,有利于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问题解答第9号》对2号解释实施后最低资本要求标准和相关资产、负债认可标准的调整也进行了规范。
保监会有关部门将继续跟踪指导保险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确保保险行业顺利平稳实施2号解释和《规定》,推动行业按照“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