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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大型跨国公司应有IFRS选择权
发布时间:Aug 29, 2011     浏览次数:351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希望一些想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美国公司能够根据国际会计语言报告其财务状况。

针对看似不断高涨的趋同期待情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目前决定,将在今年秋季把推进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的趋同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同时,AICPA于8月17日建议指出,总部设在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采用全球会计准则的时候应该具有选择权。

为此,AICPA主席保罗·萨林与该协会首席执行官巴瑞·麦肯兰在写给SEC的信中表示:“采用IFRS选择权不但能够在处理美国公司与外国私人发行人问题方面提供一个目前IFRS所没有的一致性标准,也有利于选用IFRS的美国公司与使用IFRS的非美国公司进行比较。

我们相信,美国发行人应该在采用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布的IFRS问题上拥有选择权。”对于一些捕风捉影的不实传闻,他们在这封信中也明确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拥有选择权的美国公司数量并不会太多。

而对于整个趋同的准备工作而言,它不会成为一个惹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SEC曾在5月26日的文告中对于备受关注的IFRS采用的框架进行了描述。同时,该文告还对美国所采用的“趋同+采用”混合趋同模式进行了详细阐述。

该文告指出,这一概念提出了将现有USGAAP和IFRS二者趋同的大胆设想,而如果IASB日后再公布新会计准则的话,那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对其在美国使用予以认可。

此外,AICPA主席保罗·萨林与该协会首席执行官巴瑞·麦肯兰还在信中列举了一系列可能限制SEC在实现上述趋同建议目标时所面临的实际挑战。

他们二人在信中最后指出,如果美国公司不能正确运用趋同选择权的话,那美欧业已存在的分歧还将进一步扩大。

AICPA建议,应提高IFRS修改门槛,使随意修改行为变得难上加难。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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