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文件
会学[2023]4号
关于印发《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会计学会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为加强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经2023年5月21日中国会计学会第九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会计学会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会计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会计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企业类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3000元;非企业类单位会员,每单位每年2000元;个人会员,每人每年400元。
每年3月31日为交纳当年会费的最后期限。
第三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和预交制度。学会秘书处通过网络、杂志、印发《通知》、寄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会员可一次预交5年的会费。会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新的会费标准调整交费额。
会员可登录中国会计学会网站(www.asc.org.cn),点击“会员服务”和“会费查询”,查询本单位或本人会费交纳情况。
第四条 对当年应交未交会费的会员,如有来自中国会计学会的稿费、审稿费、劳务费等收入的,可委托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从会员上述收入中代扣代交。
第五条 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动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的,由秘书处向理事会办理报备后,从会员名录中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中国会计学会会费用于《中国会计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每届理事会届满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届理事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监督。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会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