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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我国首起“证据推定”内幕交易案
发布时间:Apr 21, 2010     浏览次数:227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835)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起在当事人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况下,证监会通过调查,获取了确凿证据,依法认定的内幕交易案件。

四川圣达于2007215召开股东大会,216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14买入四川圣达67800股,216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10,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2006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于79买入四川圣达57340股,711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元罚款,市场禁入3年。

此外,湖南泰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现已经更名为方正期货有限公司,简称泰阳期货)因曾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也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5年至2008年间,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先后聘任叶某等4人作为市场部客户经理,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但叶某等4人在上述任职期间,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其中2人未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另2人通过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但尚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上述负责人表示,证监会认定泰阳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应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证监会决定对泰阳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泰阳期货总经理、时任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3万元的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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