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du
map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Jun 21, 2010     浏览次数:492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

 

问: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二是满足地方财政部门管理需求。财政部出台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有助于明确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三是对部分事项做出统一规范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城市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适用《办法》。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三是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四是明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五是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问:如何确定地方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

答:按照地方金融企业组织类型不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分为行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行业财务监管实行属地原则,按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主管财政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出资人原则,由出资人同级财政部门担任主管财政部门。

 

问:地方财政部门行业财务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作为财务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地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包括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登记工作,并以财务登记为纽带,要求登记企业向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各类财务信息,如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的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材料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问:地方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当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审核批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收缴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办法规定;负责对财政部门出资或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批;督促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公开公平选聘会计事务所等。

 

问:地方财政部门如何协调好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答:财政部门在履行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时,既要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角度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又要从财政出资人角度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财务监管。《办法》清晰界定了行业财务监管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行业财务监管职责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由不同财政部门承担时,有关财政部门应该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

 




我要评论



(只有会员才能参与评论,如果您已是会员请 登录 后评论)
论 坛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 邮编: 100045 电话:010-68520682 E-mail:68520682@asc.org.cn | ascmember@163.com
京公网安备:110102005602 | 京ICP备12005383号-1 | 中国会计学会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3-2022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