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南大光电、科恒股份、东吴证券等三例发行主体与相关中介机构因会后事项披露不实收到罚单后,1月24日,证监会向对隆基股份以及康达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相关主体出具罚单。
其中,隆基股份与其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康达新材及其保荐机构光大证券都分别收到警示函,隆基股份的保代王延翔、曲文波则被采取12个月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康达新材的保代张曙华、王苏华则“禁赛”3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隆基股份的两名国信证券保代处罚,依循的是接近该项处罚的上限进行——12个月。这一严厉的处罚是首次出现。
近期多起IPO相关主体受罚案例中,皆指向了过会后隐瞒不报的问题。以此次处罚的隆基股份为例,其于2011年7月已经通过发审委,但在2012年3月15日才获得发行批文。
自2011年7月发审委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上市过程中,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这些客观事实和风险因素,保荐机构也未督促其充分及时披露信息。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提交会后重大事项时也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监管层认同在宏观经济与行业趋势下的上市企业业绩波动可能性,但监管层不认可相关主体为了顺利上市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事实上,以近期的多个案例来看,其遵循的处罚指标并非单纯主板公司上市后“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原则,比如此次的隆基股份、康达新材皆采取了单季度的经营数据口径。而因此,西部证券也未因其首份半年报出现业绩大幅波动而受罚。
(来源:新浪财经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