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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 来源:财政部
2014年4月4日,财政部就进一步扩大开放、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的有关问题予以发文,文件精神如下:
一、支持合伙制或者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满一年(按自财政部门批准转制日起至提出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书面申请日止计算)、内部整合到位且运行平稳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上海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或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二、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暂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审批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应当同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参照上述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等六条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