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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Mar 18, 2010     浏览次数:12110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财会[20107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推举先进,树立楷模,激励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多创佳绩,我部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评选工作。评选表彰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推荐评选工作要自下而上,坚持条件,严格程序,深入调查,认真核实,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

  (二)严格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进行评选推荐,向我部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候选人,原则上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最多不超过1人,于20107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报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

  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的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属县级以上人事(组织)、党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三)广泛宣传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先进经验和事迹。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比照我部制定的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同时,加强对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学习,弘扬正气,营造会计诚信氛围,引导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

  中国会计学会 于小旺

  联系电话:(0106852262568536090(传真)

  电子邮箱:yuxiaowang@mof.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609

  邮政编码:100045

  

  附件:1.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2.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

      3.填写推荐表和报送其他材料的说明

                    

○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1

2010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财会[2007]7号),依据《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实施方案》,我部决定于2010年组织开展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评选表彰工作。有关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我国会计行业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管理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管理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会计管理工作者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多创佳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财政部副部长王军担任组长,中国会计学会会长金莲淑、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监督检查局局长耿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担任副组长,负责研究、规划、决议评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评选表彰办公室,由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郜进兴、会计司副司长刘光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蔡晓峰担任副主任,负责规划、宣传、评选组织等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中国会计学会。

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选表彰工作的初评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界、会计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候选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评选表彰和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在各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及各中央主管单位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督检查专员办事处的人员,以及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勇创佳绩,从事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管理工作者:

(一)积极宣传贯彻《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明显提升的;

(二)注重管理创新,在会计行业管理和会计人才评价等方面大胆实践,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强化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障国家和群众经济利益的;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的;

(五)长期从事会计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

(六)在会计管理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2007年以来所在地区发生会计人员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五、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采取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六、评选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先进会计管理工作者,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推荐人选。

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所属县级以上人事(组织)、党委、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报候选人材料。各地区及中央主管单位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原则上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推荐人选最多不超过1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2)、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评选表彰办公室。2010年的评选表彰候选人申报截止日期为731日。

(三)组织评审。收到申报材料后,评选表彰办公室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确认后的候选人,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开展社会公众投票(投票方式为报纸投票);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事迹,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进行评比、打分,评选产生前10名候选人;最后,由评选表彰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经评选产生的前10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如有异议,按照评审排名顺序追加考察;经考察核实无异议后,报经财政部核准并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七、做好实施工作

各地区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据此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施方案,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评选表彰活动,并及时将实施方案报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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