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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严处滥用会计准则操纵利润
发布时间:Feb 5, 2010     浏览次数:429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近日,保监会在有关通知中强调,严格禁止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报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保监会强调,《2号解释》实施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只是由于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准备金计量口径由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转变的结果,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对此,保险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在这份《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中,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于5月15前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保监会备案。

  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保监会强调,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0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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