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金融类企业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工作是国有金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3年度所属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详见附件1、附件2)、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三、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对集团(或控股公司)本级和所属各级子公司2013年度发生的产权变动及其办理情况等进行清查,并于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财金〔2006〕82号文有关要求,将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材料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四、2013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数据应采用升级后的产权登记软件填报。为确保产权登记历史数据无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在财政部金融司提供的审定数据基础上填报(软件光盘及审定数据另行发放)。
五、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在应办产权登记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避免在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时出现集中补办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的情况。
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产权登记数据填报常见错误表》(附后)和财金〔2006〕82号文件要求,对下属企业提交的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来文中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变动历史沿革、所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等进行详细说明:
(一)申办产权占有登记的,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成立批文、主要经营业务、成立时实收资本情况、历次增资情况、股权结构变动情况(需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以及占有登记时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国有资本数额(按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分别列示)及其出资人具体出资占比情况。
(二)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本次产权变动原因、变动类型、变动情况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
(三)申办产权注销登记的,应包括公司上一产权登记时点的登记情况、主要经营业务、产权注销原因及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等。
七、对在以往年度监督检查中,因所提交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未予办理的企业,应待相关材料补充完善后再行申办。
报送电子数据请发邮件至jrszhc@mof.gov.cn。登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政策咨询和数据填报问题请联系:金融司股权管理处010-68553570;软件操作等技术问题请联系:010-68553397或400-119-9797。相关电子表格可通过登陆财政部金融司外网的“在线服务——资料下载”(http://jrs.mof.gov.cn/zaixianfuwu/ziliaoxiazai)下载。
此外,为配合《公司法》修订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我们拟对产权登记办法进行相应修订。请各单位结合产权登记工作实际,对现行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4年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附件3:
产权登记数据填报常见错误表
序号 |
常见错误 |
正确填报方式 |
1 |
“所属集团单位名称” 填报错误,如误填为直接上级单位名称或者最大国有出资人名称。 |
应该按照所属集团单位名称填报。 |
2 |
“企业级次”填报错误,如误将子公司级别填为一级。 |
集团公司的企业级次为一级,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级次为二级,依次类推。例如“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子公司,其企业级次应填为二级。 |
3 |
“住所”填报错误,如误填为企业办公场所所在地。 |
境内企业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境外企业应与企业商业注册登记证书等所载地址一致。 |
4 |
“批准设立日期”、“批准设立单位”、“批准设立文号”填报错误,如填报的文件批准日期、文号等与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中相应批准文件不一致。 |
应与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保持一致,三项内容应按同一个文件的信息填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购非国有企业首次办理产权占有登记的,可为批准收购的文件。 |
5 |
“注册日期”填报错误,如误填为批准设立日期。 |
境内企业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一致;境外企业应与企业注册证书或企业章程等上的设立时间一致。 |
6 |
“组织形式”填报错误,如填报的企业组织形式与出资人组织形式填写不一致。 |
出资人均为国有独资的,企业组织形式应为国有独资;出资人有国有控股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应填为国有独资(全民所有制企业除外)。 |
7 |
“出资人名称”填报错误,如误填为出资人更名前名称。 |
应按最新的名称填写;例如出资人更名后,下级企业的出资人情况表中出资人名称应使用新名称;封面中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名称也应使用最新名称。 |
8 |
出资人详细地址填报错误,如误填为出资人办公机构所在地。 |
应按出资人所在地址填写。其中,出资人为企业的,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应与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一致。 |
9 |
监督检查登记表的资产总额、利润总额等指标填报错误,如误以母公司本级口径填写。 |
该表中上半部分指标应按企业审计后的母公司口径报表填写。补充指标部分仅由企业集团一级单位以审计后的合并口径填报。 |
10 |
材料信息一致性存在问题。 |
同一时点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审计报告附注中所载企业基本信息应保持一致。 |
(2014年2月8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