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会计学会,英文名称为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广大会计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二)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会计领域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普及会计知识,宣传会计法规;
(八)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地方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
2.高等院校;
3.科研单位;
4.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等;
5.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
6.其他会计相关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会计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读博士生;
2.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在届期内应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认真履行职责。理事在届期内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理事推荐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在届期内应遵守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认真履行职责。常务理事在届期内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计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学科专业的划分和开展理论研究的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根据会员群体特征和组织会员活动的需要,设置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不设独立财务。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分支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分支机构运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2日第九届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